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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念处经(第01卷~第1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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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地狱品第三之三
饮酒则有过 如是应舍酒 酒能炽燃欲 嗔心亦如是 痴亦因酒盛 是故应舍酒 如是地狱。发火流处。是地狱人自业所得。乃至作集恶业破坏无气烂尽彼地狱处尔乃得脱。若于前世过去。久远有善业熟。不生饿鬼畜生之道。若生人中同业之处。彼人则生一种国土无酒之处。一切资具无色无味。不知色味。是本恶业余残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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