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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食曾触食学处第二十六

缘处同前。时哥罗苾刍。常法如是。每居村邑行乞食时。持钵及钵袋。若得湿饭以钵承受。若获干饭即以袋盛。所有湿饭当日皆食。乾者晒曝举之盆内。若遇风寒阴雨。即以暖水润渍充食。既饱食已便受静虑解脱等持等至微妙之乐。乃至世尊种种诃责告曰。我今为诸二部弟子制其学处。应如是说。 若复苾刍尼。食曾经触食者。波逸底迦。余义如上。曾经触食者。有二种触。一中前受过午触。二过午受过更触。若苾刍尼。知是曾触食。不作法而重吞咽者。结罪同前。 此中犯相其事云何。若苾刍尼。于曾触食作曾触想及疑食者。波逸底迦。若非曾触作曾触想疑。得恶作罪。若非触非触想。或触作非触想。无犯。若曾所触钵未好净洗。若小钵若匙若铜盏若安盐器而用食者。皆波逸底迦罪。若手触钵袋若拭巾锡杖。若户钥及锁。如是等物。若触捉已不净洗手捉余饮食。乃至果等吞咽之时。皆得波逸底迦。若苾刍尼欲饮水时。不净洗口吞咽之时。得恶作罪。若以澡豆土等。清净澡漱者。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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