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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师地论(第041卷~第06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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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师地论卷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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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地分中菩萨地初持瑜伽处菩萨功德品第十八
云何菩萨所有功德。嗢拖南曰。 希奇不希奇 平等心饶益 报恩与欣赞 不虚加行性 谓诸菩萨于其无上正等觉乘勤修学时。应知有五甚希奇法。何等为五。一者于诸有情。非有因缘而生亲爱。二者唯为饶益诸有情故。常处生死忍无量苦。三者于多烦恼难复有情。善能解了调伏方便。四者于极难解真实义理。能随悟入。五者具不思议大威神力。如是五种。菩萨所有甚希奇法。不与一切余有情共。 又诸菩萨成就五种不希奇法。而名成就甚希奇法。何等为五。谓诸菩萨以因利他苦。即为自己乐。是故菩萨恒遍受行因利他苦。是名菩萨成就第一不希奇法。而名成就甚希奇法。又诸菩萨虽善了知生死过失涅槃功德。而乐普令有情清净。即为己乐。是故菩萨为净有情增上力故誓受生死。是名菩萨成就第二不希奇法。而名成就甚希奇法。又诸菩萨虽善了知默然乐味而乐普令有情清净。即为己乐。是故菩萨为净有情增上力。故恒勤方便为说正法。是名菩萨成就第三不希奇法而名成就甚希奇法。又诸菩萨虽积集六波罗蜜多所有善根而乐普令有情清净。即为己乐。是故菩萨为净有情增上力故。以净意乐施诸有情。然不希求施果异熟。是名菩萨成就第四不希奇法而名成就甚希奇法。又诸菩萨以利他事为自利事。是故菩萨恒现受行一切有情利益之事。是名菩萨成就第五不希奇法而名成就甚希奇法。 又诸菩萨由五种相。当知普于一切有情其心平等。何等为五。一者菩萨最初发心愿大菩提。如是亦为利益一切诸有情故。起平等心。二者菩萨于诸有情。住哀愍俱平等之心。三者菩萨于诸有情。深心发起一子爱俱平等之心。四者菩萨于从众缘已生诸行。知是所想有情事已。知一有情所有法性即是一切有情法性。以法平等俱行之心。于诸有情住平等心。五者菩萨如于一有情行利益行。于一切有情行利益行亦复如是。以利俱心于诸有情住平等心。由此五相。是诸菩萨于诸有情其心平等。 又诸菩萨由五种相。于诸有情能作一切饶益之事。何等为五。一者说授正命以为饶益。二者于不随顺能引义利所作事业。说授随顺以为饶益。三者无依无怙有苦有贫。善能为彼作依怙等以为饶益。四者说授能往善趣之道以为饶益。五者说授三乘以为饶益。 又诸菩萨由五种相。于其有恩诸有情所现前酬报。何等为五。一者安处有情令学己德。二者方便安处令学他德。三者无依无怙有苦有贫。随力随能作依怙等。四者劝令供养诸佛如来。五者令于如来所说正法受持读诵书写供养。 又诸菩萨于五种处常当欣赞。何等为五。一者值佛出世常得承事。二者于诸佛所常闻六种波罗蜜多菩萨藏法。三者于一切种成熟有情常有势力。四者能于无上正等菩提堪任速证。五者证菩提已诸弟子众常和无诤。 又诸菩萨由五因缘于诸有情能作不虚饶益加行。何等为五。谓诸菩萨于诸有情先欲求作利益安乐。于诸有情利益安乐如实了知无颠倒觉。如是一切如前供养亲近无量品中所说。应知其相。 复次嗢拖南曰。 无颠倒加行 退堕与胜进 相似实功德 善调伏有情 谓诸菩萨有五加行。当知普摄一切菩萨无倒加行。何等为五。一随护加行。二无罪加行。三思择力加行。四清净增上意乐加行。五堕决定加行。云何菩萨随护加行。当知此复略有五种。一者随护聪睿。谓由俱生智速疾摄法。二者随护正念。谓由此正念随所摄法持令不忘。三者随护正智。谓由此正智于所持法善观察义。正慧通达远离随顺聪睿正念觉慧退分诸因缘故。习近随顺住分胜分诸因缘故。四者随护自心。能善防守诸根门故。五者随护他心。能于他心正随转故。云何菩萨无罪加行。谓诸菩萨于诸善法。无倒炽然无量无间回向菩提。云何菩萨思择力加行。谓诸菩萨即此一切在胜解行地。应知其相。云何菩萨清净增上意乐加行。谓诸菩萨即此一切在净胜意乐地及行正行地。应知其相。云何菩萨堕决定加行。谓诸菩萨即此一切在决定地决定行地到究竟地。应知其相。如是五种菩萨加行。普摄一切无倒加行。 又诸菩萨顺退分法当知有五。何等为五。一者不敬正法及说法师。二者放逸懈怠。三者于诸烦恼亲近执着。四者于诸恶行亲近执着。五者与余菩萨校量胜劣起增上慢。及于法颠倒起增上慢。 又诸菩萨顺胜分法当知有五。何等为五。谓与前五黑品诸法。次第相违应知其相。 又诸菩萨略有五种相似功德。当知实是菩萨过失。何等为五。一者于其暴恶毁犯净戒诸有情所。由是因缘作不饶益。二者诈现种种具足威仪。三者于顺世间文词咒术外道书论相应法中。得预智者聪睿者数。四者修行有罪施等善行。五者宣说建立像似正法。广令流布。 又诸菩萨略有五种真实功德。何等为五。一者于其暴恶毁犯净戒诸有情所。由是因缘起胜悲心。二者本性成就具足威仪。三者于佛所说净妙真实若教若证。得预智者聪睿者数。四者修行无罪施等善行。五者开示正法遮灭一切像似正法。 又诸菩萨略于十处。无倒调伏所化有情。何等十处。一者远离恶行处。二者远离诸欲处。三者专精无犯犯已能出处。四者密护一切诸根门处。五者正知住处。六者离愦闹处。七者于远离处远离一切恶寻思处。八是远离障处。九者远离一切烦恼缠处。十者远离一切诸烦恼品诸粗重处。 复次嗢拖南曰。 诸菩萨受记 堕于决定中 定作常应作 最胜最为后 谓诸菩萨略由六相。蒙诸如来于其无上正等菩提授与记别。何等为六。一者安住种性未发心位。二者已发心位。三者现在前位。四者不现前位。五者有定时限。谓尔所时当证无上正等菩提。六者无定时限。谓不宣说决定时限而与授记。 又诸菩萨略有三种堕于决定。何等为三。一者安住种性堕于决定。二者发菩提心堕于决定。三者不虚修行堕于决定。安住种性堕决定者。谓诸菩萨住种性位。便名为堕决定菩萨。何以故。由此菩萨若遇胜缘必定堪任证于无上正等觉故。发菩提心堕决定者。谓有一类诸菩萨众。已于无上正等菩提起决定心。此后乃至证于无上正等菩提。无复退转。不虚修行堕决定者。谓诸菩萨已得自在。普于一切利有情行。如其所欲随所造修终无空过。于此三种堕决定中。依于最后堕决定位。诸佛如来授诸菩萨堕决定记。 又诸菩萨略有五处定所应作。若不作已终不堪任证于无上正等菩提。何等为五。一者发菩提心。二者于诸有情深生哀愍。三者炽然精进。四者于诸明处方便修习。五者无有厌倦。 又诸菩萨于其五处常所应作。何等为五。一者于不放逸常所应作。二者无依无怙有苦有贫诸有情所。常应为作依怙等事。三者于诸如来常应供养。四者常应遍知有失无失。五者一切所作若行若住诸作意中。大菩提心恒为导首。如是五种是诸菩萨常所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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