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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大乘论释(四译)(第01卷~第1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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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熏习章第五
论曰。复次何者熏习。此熏习名复何所名。与彼法共生共灭。已能为彼法生因。此是所因义。譬如胡麻。以华熏之胡麻与华同生同灭。以胡麻中有彼华香生因故能生香。又如欲等行熏习。欲等与心同生同灭。已后为欲等生因。又如多闻。有多闻熏习思念所闻与心同生同灭。已为彼记录生因。由摄持熏习故。说名持法者。应知阿梨耶识有如此道理。 释曰。彼法者即前染法。同生同灭已后为彼生因者。谓还与彼染法为因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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