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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大乘论释(四译)(第01卷~第1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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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更互为因果章第七
论曰。复次阿梨耶识与诸染法同时互为因。云何可见。譬如然灯焰及炷生与烧同时为因。又如芦束更互相持同时不倒故。识与诸法亦尔更互为因应知。如成立阿梨耶识为染法因。染法为阿梨耶识因亦尔。余因缘不可得故。 释曰。复次阿梨耶识与诸染法同时互为因。云何可见者。以譬喻显示。犹如然灯焰。与炷一刹那同时互为因。以依炷故焰得生。即炷为焰生因。即彼刹那焰能烧炷。即焰为炷烧因。此即显示俱有因义。由因现住。即见果生故。从如阿梨耶识为染法因。染法为阿梨耶识因亦尔。乃至余因缘不可得故者。此言显示阿梨耶识与诸染法更互为因。亦即显示因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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