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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熏习章第二

论曰。何法名习气。此习气名欲显何义。 释曰。此二问有何异。前问名所目义。后问义所得名。 论曰。此法与彼相应。共生共灭后变为彼生因。此即所显之义譬如于麻以花熏习。麻与花同时生灭。彼数数生为麻香生因。 释曰。此谓能受熏习法。彼谓能熏习法。共谓一时一处。同生同灭若法有生灭。则有能熏所熏。若异此则不然。能熏者相续短。所熏者相续长。是故能熏已谢所熏恒在。后变为彼生因。变即当彼如彼生功能此亦复尔。此即所显之义义即名所目。名即义所成。 论曰。若人有欲等行。有欲等习气。 释曰。数起烦恼是名行。此行有习气。习气何相。 论曰。是心与欲等同生同灭。彼数数生。为心变异生因。 释曰。同生灭义如前。彼者欲等行。数数生者。或约一生或约一时。先未有熏习。今变异为彼生因能变异心是名熏习。于不净品中是一类谓烦恼浊。 论曰。若多闻人有多闻习气。 释曰。多闻人或在思位。或在修位。有多闻习气。此有何相。 论曰。数思所闻共心生灭。 释曰。如前所闻名句味。引多道理。恒思量。是思量中正思与意识共生共灭。 论曰。彼数数生为心明了生因。 释曰。是正思所闻。于意识中数数生灭。意识于闻中既明了。熏习阿梨耶识。此意识若灭。后更欲起。次第转胜。由此熏习成。是故聪明事不失。 论曰。由此熏习得坚住故。 释曰。于思慧得坚。于修慧得住。 论曰。故说此人为能持法。 释曰。由此熏习能不忘失。若人别缘余事。亦得说名能持法人。 论曰。于阿梨耶识。应知如此道理。 释曰。若善恶熏习。生起道理应如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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