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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更互为因果章第四

论曰。云何阿梨耶识与染污。一时更互为因。 释曰。阿梨耶识或为一切法因。或为一切法果。一切法于阿梨耶识亦尔。如此义云何可知。为显此义故应说譬。 论曰。譬如灯光与灯炷生及烧然。一时更互为因。 释曰。由炷体作依止。能生光焰故。炷是光焰生因。光焰即此生刹那中能烧然炷。光焰即为炷烧然因。此阿梨耶识与彼一切法。为共有生因。应知此义。何以故。此因现在住。未坏果生亦可见。 论曰。又如芦束一时相依持故得住立。 释曰。如二芦束。一一刹那中互相依互相持。 论曰。应知本识与能熏习。更互为因其义亦尔。如识为染污法因。染污法为识因。 释曰。此阿梨耶识为种子生因。若无此识三业生灭无可依处。如体谢灭功能亦尔。故由此识诸法体生功能亦立。是故本识为彼生因。彼法亦尔。若彼法无此识起。在现在无有道理。转后异前。此变异是彼法果。 论曰。何以故。 释曰。何故不别说余法相对。互为因果而唯明识与染污法互为因果。或是外道或是二乘。作如此问。 论曰。离此二法。异因不可得故。 释曰。于世间中离分别依他二法。更无余法。阿梨耶识是依他性。余一切法是分别性。此二法摄一切法。皆尽三界唯有识故。是故离此二法。异因不可得。若二法为共有因是功力。果随因品类。其品类亦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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