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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缘生章第六

论曰。若迷第二缘生。执我作者受者。 释曰。亦由三惑故不了别第二缘生。若增减因果及事。是名不了别第二缘生。增因者。除无明等因。立不平等因为因。减因者。谓行等无因。增果者。谓行等本自有体。后缘无明生。减果者。谓无行等为无明果。增事者。谓无明等生行等。离唯众缘和合。有无明等别事。能作行等别事。减事者。执无明等无有功能生行等事。无明等无动无作故。若离此三处增减。是名分别第二缘生。若不能如此分别。即迷缘生起增益执。谓我执作者受者执。先约本识起我执。后约因果起作者受者执。若我作因名为作者。若我受报名为受者。 论曰。譬如众多生盲人不曾见象。 释曰。众多譬一阐提及外道。生盲人譬迷阿黎耶识体性因果。三种无明。不曾见。譬不能了别。象譬阿黎耶识。生盲人于一期报中不曾见色。一阐提及外道从无始生死来。未曾了别阿黎耶识三相。 论曰。有人示之令彼触证。 释曰。有人譬邪师。示之譬为说邪法。令彼触证。譬令彼生不正思惟及偏见。 论曰。有诸盲人。或触其鼻。或触其牙。或触其耳。或触其脚。或触其尾。或触其脊等。有人问之。象为何相。盲人答云。象如黎柄。或说如杵。或说如箕。或说如臼。或说如帚。或说如山石。若人不了二种缘生无明生盲。或说自性为因。或说宿作。或说自在变化。或说八自在我。或说无因。或说作者受者。 释曰。六触譬六偏执。一自性。二宿作。三自在。四我。五无因。六作者受者。等者等六十二见等。 论曰。由不了阿黎耶识体相及因果相。如彼生盲不识象体相。作种种异说。 释曰。品初立自体为显自相。立因为显因相。立果为显果相。此二种人。由无明不能了别本识三相故。不能通达分别自性缘生。起自性等五执。不能通达爱非爱缘生。起第六作者受者执。 论曰。若略说阿黎耶识体相。是果报识。是一切种子。 释曰。阿黎耶识因相者。一切法熏习于本识中有故名为因。果相者。此识余法所熏故成诸法果。体相者。谓果报识。一切种子是其体相。 论曰。由此识摄一切三界身。一切六道四生皆尽。 释曰。三界身谓于六道四生中。等类不等类差别。此识若成熟能成六道体。何以故。三业所熏。是诸道种子故。由此义故。三界一切生一切道。皆入此识摄。 论曰。为显此义故说偈言。 外内不明了  于二但假名 及真实一切  种子有六种 念念灭俱有  随逐至治际 决定观因缘  如引显自果 坚无记可熏  与能熏相应 若异不可熏  说是熏体相 六识无相应  三差别相违 二念不俱有  余生例应尔 此外内种子  能生及引因 枯丧犹相续  然后方灭尽 释曰。已说阿黎耶识为一切法种子。今更欲显种子义故说斯偈。外内不明了于二者。种子有二种。一外二内。外谓谷麦等。于善恶二性不明了是有记故。内谓阿黎耶识于善恶二性则明了。或以染污清净为二。但假名及真实者。外种子但是假名。何以故。一切法唯有识故。内种子则是真实。何以故。一切法以识为本故。一切种子有六种者。如此内外种子不过六种。何者为六。念念灭者。此二种子刹那刹那灭。先生后灭无有间故。此法得成种子。何以故。常住法不成种子。一切时无差别故。是故一名念念灭。俱有者。俱有则成种子。非过去未来及非相离。是时种子有即此时果生。是故二名俱有。随逐至治际者。治谓金刚心道。阿黎耶识于此时功能方尽故名际。外种子至果熟及根坏时功能则尽。是故三名随逐至治际。决定者。由此决定不从一切。一切得生因果。并决定若是此果种子。此果得生。是故四名决定。观因缘者。由此种子观别因缘。方复生果。是故非一切时。非一切生。是时若有因。是时因得生。是故不恒生。若不观因而成因者。则一因为一切果因。以观因缘成故。不漫为因。是故五名观因缘。能引显自果者。是自种子能引生自果。若阿黎耶识能引生阿黎耶识果。如谷等种子能引生谷等果。是故六名能引显自果。如此六种是因果生义。如此方便令熏习相貌易见。今当更说。坚无记可熏与能熏相应者。熏义有四种。一若相续坚住难坏。则能受熏。若疏动则不然。譬如风不能受熏。何以故。此风若相续在一由旬内。熏习亦不能随逐。以散动疏故。若瞻波花所熏油。百由旬内熏习则能随逐。以坚住故。二若无记气则能受熏。是故蒜不受熏。以其臭故。沉麝等亦不受熏。以其香故。若物不为香臭所记则能受熏。犹如衣等。三可熏者。则能受熏。是故金银石等皆不可熏。以不能受熏故。若物如衣油等。以能受熏。故名为可熏。四若能所相应则能受熏。若生无间。是名相应故得受熏。若不相应。则不能受熏。若异不可熏说是熏体相者。若异此四义。则不可熏。是故离阿黎耶识余法不能受熏。以阿黎耶识具前六义。一念念生灭。二与生起识俱有。三随逐乃至治际穷于生死。四决定为善恶等因。五观福非福不动行为因。于爱憎二道成熟为道体。六能引显同类果。一切生起识。虽具六义得为种子。但与熏习四义相反。由阿黎耶识具种子六义。及熏习四义故。能受熏习转为种子。余识则不尔。何以故。六识无相应者。六识无前后相应义。以易动坏故。复次非但易动坏故无相应。复有余义。三差别相违者。随一一识。别依止生。别境界生。别觉观思惟生。别想生故名相违。六识更互不相通故差别。差别故相违。经部师说。前念熏后念。何以故。二识一刹那不并起故。不得同时。此义不然。何以故。一念二不俱者。能熏所熏若在一时。同生同灭熏习义得成。若不同时熏义不成。何以故。能熏若在。所熏未生。所熏若生。能熏已谢。前后刹那一时并起。无有是处。是故六识不并起故无熏习。若汝言有识生类。其相如此故能受熏。是义不然。余生例应尔者。若汝执不相应义亦得相熏。非汝所执义。当例汝所执。如眼等诸根与识不同故名为余。此诸根色清净同类亦应更互相熏。虽同色类不相应故。若汝不许相熏。六识亦尔。虽同识类不相应故。云何得说相熏。前已说二种种子。谓外及内。若以因义显之。成二种因。一生因二引因。为显此义故说此外内种子能生及引因。外内种子若作生因及引因。其相云何。能生芽等乃至果熟。是外生因。能生果报乃至命终。是内生因。引 者。枯丧犹相续然后方灭尽者。外种子若谷已陈。内种子若身已死。由引因故犹相续住。若此二种但有生因。生因已谢。果即应灭。不得相续住。若汝说由刹那转转相生。前刹那为后刹那作因故。犹相续住。若尔最后不应都尽。既无此二义故。知别有引因。此二种因譬如人射弯弓放箭。放箭为生因。弯弓为引因。放箭得离弦远有所至。若但以放箭为因。不以弯弓为因。则箭不得远。若言前刹那箭生后刹那箭故箭得远则箭无落义。外内种子亦尔。由生因尽故枯丧。由引因尽故灭尽。 论曰。 譬如外种子  内种子不尔 此义以二偈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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