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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大乘论释(四译)(第01卷~第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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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大乘论释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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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四缘章第七
释曰。如此三种缘生。一穷生死缘生。二爱非爱道缘生。三受用缘生。此三缘生有四种缘。 论曰。若于第一缘生中。诸法与识更互为因缘。 释曰。因缘已显不须重问。何以故。诸法熏习在阿黎耶识中故。得互为因果。 论曰。于第二缘生中。诸法是何缘。是增上缘。 释曰。由无明等增上故。行等得生。增上有二种。一者不相离。二者但有。不相离者。如眼根为眼识作增上缘。但有者。如白等能显黑等。若无明等于行等。具有二种增上缘。若无苦。下无明诸行不生。若行已生无修道无明。诸行不熟。何以故。须陀洹人不造感生报业故。阿那含人不受下界生报故。 论曰。复次几缘能生六识。有三缘。谓增上缘缘缘次第缘。 释曰。从根生故是增上缘。缘尘故是缘缘。前识灭后识生故。是次第缘。前识能与后识生时。中间无隔故名次第。 论曰。如此三缘生。一穷生死缘生。二爱憎道缘生。三受用缘生。具足四缘。 释曰。以四缘约三种缘生。有具不具。若就显了义皆不具四。若就隐密义皆具四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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