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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大乘论释(四译)(第01卷~第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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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大乘论释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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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烦恼不净章第一
论曰。此阿梨耶识。已成立由众名及体相。 释曰。如此本识众名已说体相。已成立此二义。但于本识如理得成。非于余识。今为显此二义。于理非理与诸师共立诤。 论曰。云何得知阿梨耶识以如是等众名故。如来说体相亦尔不说生起识。 释曰。彼云如是等众名及体相。于我法中亦有。但无阿梨耶识。云何言众名及体相。定属阿梨耶识不属余识。为答此问故。 论曰。若离此名相所立阿梨耶识。不净品净品等皆不成就。 释曰。若汝离本识安立此名及体相于余识。此安立不成。何以故。为三义所违故。此三义是如来正法悉檀。谓不净品净品及正道理。此义由本识得立。若汝拨无本识。此三义无安立处义。则不成此义。如来所立坚实成就违汝所执。汝执则坏。是故众名及体相不离本识。 论曰。烦恼不净品。业不净品。生不净品。世间净品。出世净品等皆不成就。 释曰。为开三章为六章故。重说此名。 论曰。云何烦恼不净品不成就。根本烦恼及少分烦恼所作熏习种子。于六识不得成就。何以故。眼识与欲等大小二惑俱起俱灭。 释曰。欲依心起故。随心世俱起俱灭。为显欲等熏习心故。 论曰。此眼识是惑所熏成立种子。余识不尔。 释曰。此眼识与欲等俱起俱灭。数数被熏故成种子。耳识等则不被熏。为余识所遮故。 论曰。是眼识已灭。或余识间起。熏习及熏习依止。皆不可得。 释曰。若在无识地中。谓无想定等故。言是识已灭。或在有识地中耳识等间起。故眼识灭。于此二灭中熏习所生种子。及所依止眼识皆不可得。 论曰。眼识前时已谢现无有体。或余识所间。从已灭无法有欲俱生。不得成就。 释曰。若眼识前时已二种谢灭。现在无复眼识及欲体。则是已灭无法。眼识后若与欲俱生。用前时已灭眼识及欲。为种子生现起眼识及欲。此义不得成就。何以故。因已谢灭故。 论曰。譬如从过去已灭尽业。果报不得生。 释曰。过去业有二种。谓有功能及无功能。若果报已熟则无复功能。此业有二义。一已过去。二已灭尽。果报果无有从此业生义。有欲眼识亦应如此。不可说从已灭种子生。若人执前已灭识是有。以过去法是有故。如毗婆沙师所执。此执但有语无义。何以故。若法是有云何言过去诸法。由此义故果报果生不如道理。以熏习无故。 论曰。复次眼识与欲等。或俱时生起熏习不成。 释曰。眼识前时未入灭心定。及未为余识所间。与欲俱生。后入灭心定及为余识所间。熏习不得成。 论曰。何以故。此种子不得住于欲中。以欲依止识故。又欲相续不坚住故。 释曰。种子若住必依自在法。及相续坚住法。此二义于欲中并无故。欲非种子所依处。 论曰。此欲于余识亦无熏习。依止别异故。所余诸识无俱起俱灭故。 释曰。种子若不得住欲中。应得住余诸识中。亦无此义。何以故。依止别异。又生灭不俱故。依止别异者。眼识以眼根为依止。耳识以耳根为依止。乃至意识以意根为依止。由此诸识依止各处不得相应。是故此识熏习不得住于彼识。生灭不俱者。根尘作意悉不同故。无俱生灭义。生灭既不同时。云何得以此识熏于彼识。是故诸熏习义皆不得成。若汝说此种子住同类识中。此亦不然。何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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