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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大乘论释(四译)(第01卷~第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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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大乘论释卷第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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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差别章第二
论曰。云何身识身者识受者识应受识正受识。于一切生处更互密合生。 释曰。此五识即十八界。于三界六道四生一切生处。此十八种云何得更互密合生。 论曰。具足受生所显故。 释曰。于一切生处一刹那中具足有十八界。十八界既不相离能为显因。显更互密合生。又根尘识必不相离。无有受生有根而无尘及识受。余二亦尔。受一必具余二。用余二以显此一。为不相离故得更互密合生。 论曰。云何世识等。如前说有种种差别生。 释曰。此更问前五识。即十八界摄法已尽。何用更说生后六识。 论曰。无始生死相续不断绝故。 释曰。为明众生果报。无始以来三世生死相续不断故。须立世识。 论曰。无量众生界所摄故。 释曰。为明众生果报。有诸界多少不同。如四界六界十八界等故。须立数识摄一切数。 论曰。无量器世界所摄故。 释曰。为明众生所居处。如人天恶道有无量差别故。须立处处识摄一切处。 论曰。无量作事。更互显示所摄故。 释曰。为明见闻觉知。各有多种因。此有无量言说作事言说。与见等更互相显示故。须立言说识摄一切言说。 论曰。无量摄及受用差别所摄故。 释曰。摄约自他摄。受用自他所受用。为明众生各各计我有多种。我所亦然。故须立自他差别识。摄一切自他差别。 论曰。无量受用。爱憎业果报所摄故。 释曰。善业果为爱。恶业果为憎。众生受用此二业果有无量种。 论曰。无量生及死。证得差别所摄故。 释曰。此二果中有生有死。初受为生。生后相续为得。将死为证。命断为死。为明众生受用二业果。有生有死。摄一切善恶两道生死。 论曰。云何正辩如此等识。令成唯识义。 释曰。前说五识义已成唯识。后说六识。云何亦令成唯识。 论曰。若略说有三相诸识。则成唯识。 释曰。此六识若安立使成唯识有三种道理。道理即是三相。一入唯量。二入唯二。三入种种类。入者通达义。云何入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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