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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修习章第六

论曰。云何应知诸波罗蜜修习。 释曰。世间及二乘。皆有施等修习。菩萨施等修习。异世间及二乘。云何可知。 论曰。若略说应知修习有五种。 释曰。若广说修有十二种。一显示修。二损减修。三治成修。四后行修。五相应修。六胜修。七上上修。八初际修。九中际修。十后际修。十一有上修。十二无上修。显示修者。谓修四念处。以能显示。四谛义故损减修者。谓四正勤。以能渐灭诸恶法故。治成修者。谓四如意足。以能治成定故。为除五失及持八灭资粮故。后行修者。谓修五根。以具解脱分善根故。相应修者。谓修五力。以应续见道故。胜修者。谓七觉分。以入四谛观故。上上修者。谓八分圣道。以胜见道故。初际修者。谓凡夫位。修戒乃至得不净观及数息观。以随顺颠倒故。中际修者。谓有学位。此中无倒倒所随故。后际修者。谓无学位。此中无倒非倒所倒故。有上修者。谓声闻独觉修。及等彼位故。无上修者。谓菩萨十地等。以最胜故。 论曰。一加行方法修。 释曰。谓身口意业能成广大清净最胜故。 论曰。二信乐修。 释曰。约闻教如初章释。 论曰。三思惟修。 释曰。思惟修中自有三种。谓爱重随喜愿得。合名思惟修。亦如初章释。 论曰。四方便胜智修。 释曰。即无分别智有三义。一广大。二清净。三速成。具此三义故。立方便胜智名。 论曰。五修利益他事。此中前四修应知如前。利益他事修者。谓佛无功用心。不舍如来事。 释曰。明大乘教中所说。诸佛虽已般涅槃犹更起心。般涅槃即法身。更起心即应化二身。诸佛已住法身。由本愿力离三业。随利益众生事。自然显现应化二身。恒不舍如来正事。及行诸波罗蜜。是故诸佛有诸波罗蜜修习。 论曰。修习诸波罗蜜至圆满位中。更修诸波罗蜜。 释曰。佛及菩萨或随分圆满。或具分圆满。于此圆满位。若修诸波罗蜜。自事已成故不自为。见众生由此行得离四趣入三乘道果故。更修诸波罗蜜。即是利益他事。 论曰。复次思惟修习者。爱重随喜愿得思惟。六意摄所修。 释曰。此章通明修习义。前明五修。未分别修位有异。云何得知愿行位修。异清净位修。若六意摄三思惟。修诸波罗蜜。应知在清净位。愿行位中则无此义。三思惟是修行本。以六意庄严摄持此三。 论曰。六意者。一广大意。二长时意。三欢喜意。四有恩德意。五大志意。六善好意。广大意者。若菩萨若干阿僧祇劫能得无上菩提。 释曰。总举劫数无限多少。故言若干。以大小乘经说劫数不同故。不定说劫数多少。小乘明三阿僧祇劫得成佛。大乘明或三或七或三十三阿僧祇劫得成佛。 论曰。以如此时。为一刹那刹那。 释曰。或合三阿僧祇劫为一刹那。或合三十三阿僧祇劫为一刹那。故再称刹那。如此从一刹那至无量刹那。为一日一月乃至一阿僧祇劫。从一阿僧祇至三十三阿僧祇。方得成佛。欲显菩萨意无厌足故。说此长时。 论曰。菩萨于此时中。刹那刹那常舍身命。 释曰。此时即总举长时。刹那明世间所说刹那。于向所说长时中。如世间所说刹那。于一一刹那中。常舍身命及以外财。乃至成佛。无有厌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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