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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摄净义品第二之五

异论多种者。谓十六种异论。何等十六。嗢柁南曰。 执因中有果  显了有去来 我常宿作因  自在等害法 边无边矫乱  见无因断空 计胜净吉祥  名十六异论 论曰。十六异论者。一因中有果论。二从缘显了论。三去来实有论。四计我论。五计常论。六宿作因论。七自在等作者论。八害为正法论。九有边无边论。十不死矫乱论。十一无因见论。十二断见论。十三空见论。十四妄计最胜论。十五妄计清净论。十六妄计吉祥论。 因中有果论者。谓如有一若沙门若婆罗门。起如是见立如是论。因中常恒具有果性。谓雨众外道作如是计。问何因缘故。彼诸外道于诸因中起如是见立如是论显示有果。答由教及理故。教者。谓彼先师所造教藏。随闻传授展转至今。宣说因中先已有果。理者。谓即如彼沙门及婆罗门。为性寻思。为性观察。住寻思地。住自办地。住异生地。住随思惟观察行地。彼如是思。若从彼体此体得生。一切世间共知共立。彼是此因非余。又诸世间欲求此果。唯取此因不取余因。又即于彼彼事中。如是如是加功营造。非于余事。又若彼果即从彼生不从余生。是故因中定已有果。若不尔者。应立一切是一切因。又应求一一果取一切因。又应于一切事加功营造为求一果。又应从一切一切果生。如是由建立故。取故。作事故。生故。彼见因中常有果性。 我今问汝。随汝意答。因果两相为异不异。若不异者。即无决定因果二体。由此二相无差别故。而言因中有果。不应道理。若异相者。汝意云何。因中果体为未生相为已生相。若未生相者。于彼因中果犹未生而说是有。不应道理。若已生相者。则果体已生复从因生。不应道理。是故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故待缘而生。 彼有相法于有相法中由五种相可得了知。一于处所可得了知。谓如瓮中水。二于所依止可得了知。如眼中眼识。三即于自相可得了知。如因自体不由比决。四于自作业可得了知。五由因变故果变可得。或由缘变故果变可得。是故常时恒时说因中有果。不应道理。由此义故。彼所立论非如理说。谓不异相故。异相故不生相故。生相故。不应道理。 从缘显了论者。谓如有一若沙门若婆罗门。起如是见立如是论。一切诸法体自本有。从众缘显非缘所生。谓即因中有果论者及声相论者。作如是计。 问何因缘故。因中有果论者。见诸因中先有果性从缘显了。答由教及理故。教如前说。理者。谓如有一。为性寻思。为性观察。广说如前。彼如是思。果先是有复从因生。不应道理。然非不用功为成于果。复以何缘而作功用。岂非唯为显了果故。彼作如是妄思惟已。说显了论。 我今问汝。随汝意答。为无障缘故障。为有障缘故障。若无者。无有障缘而有障者。不应道理。若有者。属果之因何故不障。同是有故。譬如黑闇障瓮中水亦能障瓮。若言亦障因者。亦应显了。俱是所障。而但显因中先有果性而不显因。不应道理。 汝又应说。为有性是障缘。为果性是障缘。若有性是障缘者。是则有性。常不显了。不应道理。又因亦是有。何故不是障缘。若果性是障缘者。如是一法亦因亦果。如芽是种子果是茎等。因果即一法亦显不显。不应道理。 又今问汝。随汝意答。显与本法为一为异。若言一者。彼本有法常显已显复显。不应道理。若言异者。此显为无因耶。为有因耶。若无因者。无因而显。不应道理。若有因者。果性可显。非是因性不显之因能显于果。不应道理。如是无障缘故。有障缘故。有相故。果相故。显了一故。显了异故。不应道理。是故汝言。若法性无是则无相。若法性有是则有相。若性是无不可显了。若性是有则可显了者。不应道理。 今当略说。虽实是有而不可取相。或有远故不可取。或由四种障因之所障故不可取。或极微细故不可取。或心散乱故不可取。或根损坏故不可取。或未得彼相应智故不可取。如因中有果从缘显论。不应道理。当知声相论亦尔。此中差别者。外声论师起如是见立如是论。声相本有无生无灭。然由数宣吐方得显了。而声体是常。是故从缘显了论。非如理说。 去来实有论者。谓如有一若沙门若婆罗门。或在此法。由不正思惟起如是见立如是论。有过去有未来。自相成就犹如现在。实有非假。 问何因缘故。彼起如是见立如是论。答由教及理故。教如前说。 又于此法有不如理思惟所引经教。如经中说。一切有者。谓十二处。是十二处自相故有。又如薄伽梵说。有过去业。又经中说。有过去色有未来色。乃至识亦如是。 理者。谓如有一。为性寻思。为性观察。广说如前。彼如是思。若法自相安住此法。真实是有。此若未来无者。彼时应未受自相。此若过去无者。彼时应退失自相。若如是者。诸法自相应不成就。由是诸法应性不真实。若如是者不应道理。由如是思故。起如是见立如是论。过去未来性相实有。 我今问汝。随汝意答。去来两相与现在相。为不异相为是异相。若不异相者。立三世相。不应道理。若异相者。性相实有。不应道理。 又汝应说。自意所欲堕三世法。为是常相为无常相。若常相者。堕于三世。不应道理。若无常相者。于三世中恒是实有。不应道理。 又汝应说。自意所欲。为计未来法来至现在世。为计未来死灭生现在世。为计法住未来以此为缘生现在世。为计本无业用今有业用。为计本相不圆满今相圆满。为计本相异今相异。为计未来有现在分相。 若言即未来法来至现在者。此应有方所。又未来现在应无差别。又应是常。不应道理。若言未来死灭生现在者。是则未来法不生于今现在法本无今生。又未来未生而言死灭。不应道理。 若言法住未来以此为缘生现在世者。此应是常。又应本无。今生非未来法生。不应道理。若本无业用今有业用者。是则本有今有便有。如前所说过故。不应道理。又此业用汝意云何。与彼本法为有异相为不异相。若异相者。此业用相未来无故。不应道理。若不异相者。本无业用今有业用。不应道理。 如无业用有此过失。如是不圆满相异相未来分相亦尔。此中差别者。复有自体杂乱过失。不应道理。如未来向现在。如是现在往过去如其所应有过失应知。谓如前所计诸因缘及所说破道理。 如是自相故。共相故。来故。死灭故。生故。业故圆满相故。异相故。未来分故。说过去未来实有论。不应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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