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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百论释论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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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破常品第一
非唯一有分 遍满一切分 故知一一分 各别有有分 论曰。时方物类各有差别。所以言分。空等与彼诸分相应。故名有分。非一有分常住真实。与一切分周遍相应。勿复令此所相应分。一一遍与一切相应。故此有分。随所相应诸分差别成无量分。即此诸分不待余依。说名虚空。或余物类。故汝所说实有常住空等遍满因义不成。若言空等亦由分别假立方分故无过者。此亦不然。实无方分。不离如前所说过故。瓶等亦应假立方分。依第一义方分实无。此因但于异法上有。同法既阙与义相违。又虚空等差别名言。唯依诸分和合而立。分别假立有方分故。如唯依彼色等和合。立宫殿等种种名言。此意显示。虚空等声唯依世俗境界而立。又若可说有方分者。应如青等不可说为常遍实有虚空等性。是则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成。 复次或有执时真实常住。以见种等众缘和合。有时生果。有时不生。时有作用。或舒或卷。令枝条等随其荣瘁。此所说因具有离合。由是决定知实有时。时所待因都不可见。不见因故所以无生。以无生故即知无灭。无生无灭故复言常。为破彼执。故说颂曰。 若法体实有 卷舒用可得 此定从他生 故成所生果 论曰。时用卷舒待他方立。故此时用随缘而转。体相若无取舍差别诸有作用兴废不成。又时作用依他而转。如地色等定是无常。即以此事为其同法。用所依时何容常住。故善时者作如是言。业风所引大种差别。自类为因展转相续。循环递代终而复始。随缘不同冷暖触异。分位差别说名为时。时虽具有因缘生灭。相似相续隐覆难知。岂以不知言无因等。 复次有执时体亦常亦遍。摄藏无量差别功能。外缘击发起诸作用。芽茎等果随用生成。此亦不然。所依时体若无迁变。能依功能岂可击发。不见所依种等无变。而有生长芽等功能。即此击发功能因缘。足有生成芽等作用。何须妄计无用时耶。又说颂曰。 若离所生果 无有能生因 是故能生因 皆成所生果 论曰。诸法要待自所生果。有胜体用方得名因。所生若无。能生讵有。由是所执能生之因。必待余法成别因故。如苦乐等定是无常。岂不因法先有体用。后果生时因名方显。如外众缘先有体用。果法生已乃得缘名。时亦如是。其体常遍。具含种种生长功能。诸果生时名用方显。又未生果亦得因名。待当果故。如稻麦种。汝所立时。其体常遍。具含种种生长功能。诸能与体既许无异。能应同体一一遍常。是则起用生一果时于一果处应生一切。如是便成因果杂乱。我立功能望所生果时处决定。故无此失。汝立功能一一常遍。不应辄许时处决定。若言论主所立功能同斯过者。此亦不然。我立功能依因缘有种种差别非遍非常。随自因缘种种差别。所生诸果时处决定。故无起用生一果时于一果处遍生一切。所以因果不相杂乱。不同汝立时与功能。皆是遍常前后不异。是故唯汝有杂乱失。又说颂曰。 诸法必变异 方作余生因 如是变异因 岂得名常住 论曰。世间共许。功能所依种子等法。必舍前位而取后位。体相转变方为芽等所生果因。如是因性理无差失。所立常因应亦同此。体相转变方能为因。既许转变无容常住。岂不世间亦许种等。果未生位体相未转。虽无作用而得名因。不尔世间虽假名说。而实种等将至灭位。正能生果方得名因。种等尔时必有变异。为不根尘不灭无变而有作用生诸识耶。此亦将灭体相转变能生诸识。故不相违。有余师说。根尘望识如种芽等生灭道理。一切因果法不同时此难于彼便成疏远。 复次有余外道。执自然因体常无有生灭变异。自然为因生一切果。为破彼执故。说颂曰。 若本无今有 自然常为因 既许有自然 因则为妄立 论曰。若一切法本无今有。计有自然常住为因。法应自然本无今有。何用妄立自然常因。既许自然不待因故。又体自然常无变易。果未生位既未能生。果法生位应亦如是。前后一故因义不成。计自然常便失二事。谓失摄受决定因缘能生自果。及失见有所生粗果。证有自许微细常因。若谓自然要待和合众缘资助方能生果众缘虽别。然和合时资助自然令起总用。此一总用本无今有。是故自然体虽常有。先不生果后方能生。是亦不然。自然常有。云何不令众缘常合。众缘合时其性虽别。然互相助共生一果。除此更无总用可得。又自然性虽处众缘。共和合位亦不能生。体无别故。如未生位。又常住法体相凝然。不可改转。缘何能助。若许自然从缘改转。如所生果应是无常。是故唯有无常诸缘。互相资助起胜体用。异于前位能生其果。非所立常能离前失。复次有诸外道建立常因。时无改变能生于果。此亦应以用相违因为喻遮遣。又说颂曰。 云何依常性 而起于无常 因果相不同 世所未曾见 论曰。诸行生起必似自因。故不可言生异类果。岂不现见从月爱珠引出清流。因果异类。我亦不说从因生果。所有体相一切皆同。但言因果相生义中不相离相决定相似。以于世间曾未见有如是因果不同相故。世间共见粗无常果。无不从彼无常因生。类知细果是无常故。犹如粗果因定无常。是故色等因果性法。与无常相定不相离。为决此义。复作是言。一切细果所因色等。定是无常。果无常故。譬如粗果所因色等。 复次有作是见。空等遍常。若于一分众缘合时即依此分发生声等。若遍所依发声等者。住极远境根亦应知。为破彼见故。说颂曰。 若一分是因 余分非因者 即应成种种 种种故非常 论曰。若谓空等众缘合时。一分有用发生自果。余分无用自果不生。空等即应分分差别。分分体用有差别故。应如声等定是无常。又此空等体恒周遍。能为种种自果所依。是种种相所依止故。如锦绣等可证非常。又如前说。常法凝然不可改转。缘何能助所计空等。应亦如是体既常住。虽众缘合何能发生声等自果。 复次有作是见。一分起时但从一物大等诸果展转变异差别增长。大等诸果变故无常。一物自性不变故常。此亦不然。义相违故。大等皆用自性为体。大等变时自性应变。由此自性应是无常。体无异故。犹如大等。又此自性其体周遍。一分变时余无量分体无异故。应亦随变。是则一分一法起时。余分余法皆应同起。如是举体有作用故。如大等果应是无常。又以前颂兼破此执。由彼所计自性最胜三分合成。所谓萨埵剌阇答摩。第一萨埵其性明白。第二剌阇其性躁动。第三答摩其性阇昧。此三一一相用众多。皆是神我所受用事。我以思为性。思所受用时。剌阇性躁警萨埵等令起种种转变功能。三法和同随于一分。变成大等。转名最胜。譬如大海其水湛然。随于一分风等所击。变成种种骇浪奔涛。如是所执自性最胜。一分有用变成大等。余分无能无所转变。是即自体应成种种。成种种故定是非常。如大等果相非常住。又三自性一一皆有明躁昧等众多作用。自性作用既许体同。以性随用应成多体。自性最胜无差别故。是则最胜体亦应多。自性最胜体成多故。应如大等定是无常。 复次有执极微是常。是实和合相助有所生成。自体无亏而起诸果。此亦不然。义不成故。若许和合必有方分。既有方分定是无常。若言极微遍体和合。无方分者。此亦不然。何以故。颂曰。 在因微圆相 于果则非有 是故诸极微 非遍体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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