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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破边执品第六

论曰。已辨有性数及色等不能显有自所依法。除此无有余决定因。可证诸法其体实有。不可无因立有诸法。勿有所立一切皆成。故不可言诸法实有。应随世俗假说非无。唯此无愆堪任推究。异此违越世俗己宗。鸺鹠所宗实等非有。非有性故。犹若空花。有性亦无。非实等故。犹如兔角。是故皆虚。 复次数论者言。诸法不待有性数等而可了知。故先诸失于我无过。为破彼言。复说颂曰。 离别相无瓶  故瓶体非一 一一非瓶故  瓶体亦非多 论曰。色香味等体相不同。别根所行非余根境。离彼诸法无别有瓶。故如色等瓶体非一。既不许一瓶体应多。一一非瓶如何多体。色等性相展转不同。岂得各成一类瓶体。若一一法其体皆瓶。共和合时。可名多体。既无此义。瓶体非多。亦不应言。瓶体实有。而不可说为一为多。兔角龟毛非实有故。岂不色等合成军林。说名一多。瓶亦应尔。此唯世俗假说军林。其中都无军林实体。若执实有。应如瓶破。汝亦不说别有军林。又色香等无共合义。故不可说和合为瓶。所以者何。故次颂曰。 非无有触体  与有触体合 故色等诸法  不可合为瓶 论曰。合谓其体展转相触。此唯有触。谓地水等色声香味。非触所摄。如何相触或触触耶。既无有触。合义不成。如无触思。终无合义。若言色等有相触义。应触所摄。犹如地等则唯触体同类相合色等诸尘。定无合理。合则便失。色等性故。设许色等聚集名合。而色等性终非实瓶。所以者何。故次颂曰。 色是瓶一分  故色体非瓶 有分既为无  一分如何有 论曰。色等聚集总说为瓶。色唯一分。理非瓶体。不可以瓶为瓶一分。如是声等例亦应然。一一非瓶。皆瓶分故。如是瓶分。理亦不成。 有分既无。分为谁分。色等一一其体非瓶。除此更无真实瓶体。瓶体无故。瓶分亦无。岂色等尘实为瓶分。军林等物假说为有。分与有分即离难思。应随世间所见而说。不可委细推究其真。又若色等体实是瓶。一切应瓶。故次颂曰。 一切色等性  色等相无差 唯一类是瓶  余非有何理 论曰。瓶衣车等所依事中。色等能依性相无别。若色等体皆实是瓶。衣等亦应皆是瓶体。即色等故。如共许瓶。或所执瓶应非瓶体。即色等故。如衣车等。色等不应同而有异。依之建立瓶等类殊。汝宗更无同异性故。不由细分安布差别。令其瓶等其相有异。同以色等为自性故。瓶等不应异于色等。违自所执因果一故。如瓶衣等有不异失。色等亦然。即一瓶故。又不应说色异味等不异瓶等。故次颂曰。 若色异味等  不异于瓶等 瓶等即味等  色何即瓶等 论曰。瓶等即用味等为体。应如味等与色有异。故不可言色异味等。不异瓶等理相违故。亦不应言味等一一与色等异不异瓶等瓶等即用。色等诸法以为自体。无别性故。如是已辨色等诸法与瓶等一其义不成。今当显说与瓶等异理亦不成。故次颂曰。 瓶等既无因  体应不成果 故若异色等  瓶等定为无 论曰。地等大体揽色等成。故五大因即五唯量。谓揽声量成于空大。更加触量成于风大。复加色量成于火大。又加味量成于水大。总揽五量成于地大。大望瓶等同体相成。如量能成。同类果故。若异色等。瓶等无因。既无有因。体应非果。以一切果待因成故。是故若言瓶等异色。即应瓶等非果非因。非色等故。如龟毛等。又非根境。非因果故。色根所行无非因果。此非因果根所不行。或复应无瓶等诸法。非因果故。如石女儿。自性许因思我许果。根所显故。无不定失。如是数论所立瓶等。若一若异皆不得成。 复次胜论者言。瓦等细分生瓶等故。瓶等有因。既有其因。体即是果。有因是果。其体非无。此亦不然。故次颂曰。 瓶等因若有  可为瓶等因 瓶等因既无  如何生瓶等 论曰。瓦等细分依余法成。何能为因生于瓶等。不见世间依他而立。非自有法能作他因。岂不种等虽依他立而能为因生于芽等。此同有难。非救前失。世所共知何容致难。汝之所执异世所知。故于此中同彼有难。世所知法。依他生已。不复重生。不依他立。由自有力。能作他因。汝执不然。依他成法乃至未灭。恒依他住。因若灭无果即随灭。故汝所执异世所知。无体无能岂生他果。或有因法有体有能。可能生他余有因法。汝执瓦等极微为因。或余为因此并非有。以无因故。瓦等体无。无体无力何能生果。彼论宗中。因有二种。俱能生果。谓常无常诸无常因。必依常立常非有故。无常亦无。无无常因。果由何有。故彼因果皆不得成。 复次有作是言。瓶等瓦等诸和合物。从本以来同类因果展转相续随类不同。其体实有一而可见。此亦不然。诸和合物渐次分析归于色等。色等如前已辨非有。云何依彼有和合物。此和合物一及可见皆如前破。不应重执。又色等法共和合时无有一体。故次颂曰。 色等和合时  终不成香等 故和合一体  应如瓶等无 论曰。色等合时。终不展转变成香等。故虽和合不成一体。勿舍别相失色等名。由是因缘和合一体应如瓶等。其体实无。谓如瓶等离色等法无别体故。一体不成和合亦然。非离色等有别体故。体不成一。又和合时一一细分非和合故。应如未合不合成一细分。不应各名和合。勿一合内有多合体。是故和合体非实有。又和合物必依色成。色体尚无和合焉有。色体无者。如次颂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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