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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百论释论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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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破有为相品第七
所相异能相 何为体非常 论曰。色等诸法若异生等。如择灭等应无生灭。不应观彼皆是无常。观彼无常应成颠倒。若言色等与生等合。虽观无常而非颠倒。如名杖角以作人牛。此不应尔。异生等故。应似无为。非生等合。色等生等。体相若异。如何以一心慧而观。谓色等生色等住灭。故色等法非异生等。不异亦非。故次颂曰。 不异四应同 或复全非有 论曰。若色等法不异生等。应如生等析一成三。生等亦应混三成一。与色等法体不异故。或生等相各失自体。与其住等体不异故。色等亦然应失自体。与其生等体为一故。是则应无所相色等。所相无故能相亦无。则无有为。无为亦尔。相待立故。一切应无。故色等法非异生等。 复次因果有无皆不可立。生依彼故。亦不得成。所以者何。故次颂曰。 有不生有法 有不生无法 无不生有法 无不生无法 论曰。有生有法义不得成。生有同时。递相违故。有生无法亦不得成。如已灭无。非所生故。无生有法理不得成。如未生无非能生故。无生无法亦不得成。如前二无非因果故。或二无法因果不成。如毕竟无非因果故。如是已破因果异体。为破同体。复说颂曰。 有不成有法 有不成无法 无不成有法 无不成无法 论曰。有成有法。其理不成。有法已成。成无用故。成复成者。成则无穷。若成异相。其体应别。相异体一。理必不然。相与其体不相离故。有成无法。理亦不成。其相异故。如苦乐等。或复有无应无差别。有无体一。与理相违。无成有法。其义不成。如有成无所说过故。无成无法。义亦不成。如前有无相成过故。或复无者。即是数论所执自性。不依他成。虽有隐能而无显体。依彼所执故说为无。如是有无因果同异。皆不成故。决定无生。 复次已生未生。生用已灭及未得故。俱无有生。除已未生。有生时体不可知故。亦无有生。若言生时二半为体。谓生半分。半分未生。此亦不然。故次颂曰。 半生半未生 非一生时体 或已未生位 应亦是生时 论曰。半生未生非生时体。生未生故。如已未生。如已未生有二相别非生时体。生时亦然。有生未生二种相异。如何可立为一生时。或应已生及未生位。亦共合说为一生时。有生未生二相异故。如汝所执半生未生。此显生时已未生位。皆失自性。故定无生。岂不生时具有二相。已生半分半分未生。已生未生各有一相。如何可难令互相成。一一别观可生时异。总观二相岂异生时。若言生时体一相二。已未生位体二相殊。故已未生与生时异。如何体一二相相违。相既不同。体应成二。非一有分从二分生。勿违生时。二半为体。若半已起名作生时。半既未生应名未起。又半生已生用已无。半复未生生用未有。如何二半合立生时。若生用无名生时者。已未生位应名生时。便失自宗三位差别。故离二位无别生时。生时既无二位非有。是故诸法决定无生。 复次应问。迷徒生时。自性为因缘起。为是自然。初且不然。故次颂曰。 生时若是果 体即非生时 论曰。若生时体从因缘生。即非生时。已有体故。未来将起故名生时。未来体无。说谁为果。若言此位观待当来。至现在时名为果者。亦应说近。何立远名。如是生时非已生故。如未生位非实生时。又此生时时远摄故。如已灭位。何谓生时。若言生时体虽未有。众缘会故已得近名。同是未来。体俱非有。余远此近差别何缘。亦违汝宗去来皆远。故汝所执但有虚言。后亦不然。故次颂曰。 生时若自然 应失生时性 论曰。若生时体非因缘生。应是无为失生时性。若非缘起得名生时。一切无为应生时摄。又非缘起应类空花。体既是无。岂生时摄。若体非有名作生时。即一切无。应生时摄。是故诸法无实生时。 复次有作是说。若无生时。已生未生亦应非有。生时已过未至生时。建立已生未生二位。生时无者二位亦无。又无生时二位应合。故有二位。中间生时。为破彼言。故次颂曰。 已生异未生 别有中间位 生时异二位 应别有中间 论曰。若谓已生未生不合。由生时位隔在中间。若无生时二位应合。如两界首必有封疆。是故生时定应有者。生时二位应有中间。未生生时。生时生已。更相异故。如是中间复有中间。展转增长有无穷过。过无穷故。难立生时。又已未生种类别故。如色声等无别中间。既无中间。生时何有。又生时位若在未来。即名未生。未来摄故。若居现在。即名已生。现在摄故。若非现未不名生时。如过去等。是故诸法无别生时。 复次假许生时已未生位三分各别。而审推征。为舍生时得已生位。为当不舍得此位耶。初不应然。故次颂曰。 若谓生时舍 方得已生时 是则应有余 得时而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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