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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土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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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珠林(第061卷~第08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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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篇第八十四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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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遗物部第七
如正法念经云。若见道边遗落之物。若金若银及余财宝。取已唱令。此是谁物。若有人言。此是我物。当问其相。实者当还。若无人认。七日持行。日日唱之。若无主认。以此宝物付王大臣州郡令长。若王大臣州郡令长。见福德人不取此物。后当护持佛法众僧。是名不盗。 又僧祇律云。若见遗衣物者。当唱令之。无主者悬着高显处令人见。若言是我物。应问言。汝物何处失。答相应者与。若无识者。应停至三月已。若塔园中得者。即作塔用。僧园中得者。四方僧用。若贵价物者。谓金银璎珞不得露现。唱令得宝。人应审谛。数看有何相貌然后举之。人来认时相应者与。对众多人与。不得屏处还教受三归。语言。佛不制戒者。汝眼看不得。若无人来认者。停至三年。如前处当界用之。若治塔得宝藏者。即作塔用。僧地亦然。故成实论云。伏藏取用无罪。佛在世时。给孤长者是圣人。亦取此物。故知无罪。又自然得物不名劫盗。又僧祇律云。人聚落中有遗落物。不得取。与比丘者得。即是施主。聚落中风吹衣不得。作粪扫想取。若旷路无人处得取。又五分律云。若举衣经十二年不还者。集僧评价作四方僧用。若彼后还。以僧物偿。不受者善。 正报颂曰。 劫盗供他用 泥犁独自沈 玃鸟金刚觜 啄脑劈其心 灌口以铜汁 碎身铁棒砧 怕惧周慞走 还投刀剑林 习报颂曰。 劫盗所获报 地狱被销镕 罪毕生人道 饥贫以自终 共财被他制 何殊下贱中 寄言怀操者 当须思固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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