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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戒相部第四

若萨婆多论。问曰。五戒中几是实戒。答曰。前四是实。后一是遮。所以同结者。以是放逸根本能犯四戒。如迦葉佛时。有优婆塞。由饮酒故淫他妻盗他鸡杀。他人来问。时答言不作。便犯妄语。亦能造四逆。唯不能破僧若受不杀戒。乃至一切有形蠢动皆不得加害。及食杂肉荤辛等。皆不得犯。 故楞伽经云。佛告大慧。菩萨有无量因缘不应食肉。我今略说十种因缘。一谓一切众生从本已来展转因缘。常为六亲以亲想故不应食肉。二驴骡馲驼狐狗牛马人畜等肉屠者杂卖故。三不净气分所生长故。四众生闻气悉生恐怖。如旃陀罗。狗见憎恶惊怖群吠故。五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六凡愚所嗜臭秽不净无善名称故。七令诸咒术不成就故。人以杀生者见形起识染味着故。九彼食肉者诸天所弃令口气臭多恶故。十空闲林中虎狼闻香。我常说言。凡所饮食作子肉想。作服药想。故此过去有王。名师子苏陀婆。食种种肉。遂至人肉。臣民不忍。即便谋反。如班足王经说。 又涅槃经云。夫食肉者。断大慈种。行住坐卧一切众生闻其肉气悉生恐怖。譬如有人。近师子已。众人见之。闻师子臭。亦生恐怖。如人啖蒜臭秽可恶。余人见之闻臭舍去。说远见之犹不欲视。况当近之。水陆空行悉舍之走。咸言。此人是我等怨。是故菩萨不习食肉也。 义云。五戒优婆塞等。如俗家井水。多有细小诸虫。尽须漉看还置本处。欲有行动亦须赍漉袋自随。 若受不盗者。下至一枝草一粒谷等。皆不得取。 故智度论云。憍梵钵提。试看一粒谷生熟不还本主。犯于业道尚五百世中为牛。乃至成罗汉已犹自齝食。 若受不邪淫者。如智度论云。除己妻外。余之男女鬼神畜生可得行淫者。悉是邪行。虽是自妻不犯。然须避于非处。谓自妻非道及得身已。亦须禁之。恐伤胎故。产三年内须亦避慎。谓防乳竭。若别有乳母不在制限。 又成实论云。自妻非处。谓口及大便处。及一切女人为父母儿所护。出家女人等为法护故亦名邪淫。若无主女人众人前自来为妻。如法者不犯。 又提谓经云。年三长月六斋三明日月灯火下及八王日。亦名八节日。并须禁之(八王日如下述)若受不妄语戒者。但使心虚。无问境之虚实并犯。 又智度论。问曰。何故优婆塞慎口律仪及净命耶。 答曰。白衣居家受世间乐。兼修福德。不能尽行戒法。是故佛令持五戒。复于口业妄语最重。以妄语故能作余过。或故作不故作。若但妄语已摄三事。若说实语。四种正语皆已摄。尽于诸善中实为最大。 又成实论云。虽是实语。以非时故即名绮语。或是时以随顺衰恼无利益故。或虽利益。以言无本义理不次。恼心说故皆名绮语。 又摩德勒伽论云。为他传骂皆德罪故。 又萨婆多论云。妄语两舌恶口相历各作四句。一是妄语非两舌恶口。传他此语向彼说。以不实故是妄语。不以分离心故非两舌。软语说故非恶口。余句类。互可知。 又成实论云。余三业。或合或离。绮语一种必不相离。 又善生经云。若当妄语。亦摄绮语两舌恶口义。 又萨婆多论云。不妄语者。若说法义。论传一切是非。莫自称为是。常令推寄有本则无过也。不尔斧在口中。若受不饮酒者。如四分律云。若饮酒者。乃至不得以草滴酒口中。 又智度论云。饮酒有三十五过失。何等三十五。答曰。一现世财物虚竭。何以故。饮酒醉乱心无节限。用费无度故。二众病之门。三斗诤之本。四裸露无耻。五丑名恶露人所不敬。六无复智慧。七应所得物而不得已。所得物而散失。八伏匿之事尽向人说。九种种事业废不成办。十醉为愁本何以故。醉中多失醒则惭愧忧愁。十一身力转少。十二身色坏。十三不知敬父。十四不知敬母。十五不敬沙门。十六不敬婆罗门。十七不敬叔伯及尊长。何以故。醉闷愦恼无所别故。十八不尊敬佛。十九不敬法。二十不敬僧。二十一近朋党恶人。二十二疏远贤善。二十三作破戒人。二十四无惭愧。二十五不守六情。二十六纵色放逸。二十七人所憎恶不喜见之。二十八贵重亲属及诸知识所共摈弃。二十九行不善法。三十弃舍善法。三十一明人智士所不信用。何以故。酒放逸故。三十二远离涅槃。三十三种狂痴因缘。三十四身坏命终堕恶道泥犁中。三十五若得为人所生之处常当狂騃。如是种种过失。是故不饮酒。 又萨婆多论云。五戒优婆塞听贩卖。但不得作五业。一不得贩卖畜生。自有者听直卖。不得与屠儿家。二不得贩卖弓刀箭槊。自有者听直卖。不得与屠儿杀害家。三不得酤酒为业。自有者听直酤。四不得压油为业。外国麻中有虫故犯。准此无虫应不犯。五不得作五大色染。多杀虫故。如秦地染青亦多杀虫入五大色数。 又善生经云。受戒者。五处不应行。谓屠儿淫女酒肆国王旃陀罗舍等。有五种业不应作。谓卖毒药酿皮樗蒱围棋六博歌舞唱伎等。并不得为。亦不得亲近如是人等。 又宝云经云。持戒之人不听向破戒家乞食。 又阿含经云。远恶近善有四法。当急走避之百由旬。一由旬四十里。百由旬四千里。四法者。一恶友。二恶众。三或多语笑。四或嗔或斗。 又优婆塞五戒相经云。佛告诸比丘。犯杀有三种夺人命。一自作。二教人。三遣使。自作者。自身作夺他命。教人者。教语他人言。捉是人系缚夺命。遣使者。语他人言。汝识某甲不。汝捉是人系缚夺命。是使随语夺彼命时。优婆塞犯不可悔罪。复有三种。一用内色。二用非内色。三用内非内色。第一用内色杀者。谓用手打。若用足及余身分令彼死。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后不死。是得中罪可悔。第二用不内色杀者。若人以木石刀槊弓箭等令彼死者。同前得罪。第三用内非内色杀者。以手捉木石等打令死者。得罪同前。复有不以此三杀。但合诸毒药着眼耳鼻身上食中被褥等。中令彼死者。亦同前罪。 若优婆塞。或作火坑谩心造者。若人堕死犯不可悔罪。非人鬼神等堕中死者。犯中罪可悔。畜生死者。犯下罪可悔。若都无死者。犯三方便可悔轻罪。若克心唯为人造火坑不通余者。若人堕死犯不可悔。不死犯方便。非人畜生死者不犯。若优婆塞。或用口业咒术令死。或有叹死赞死。或有气力人心起恶念令死。或堕胎令死。得罪重轻并同前准。不犯者。或有行来出入误堕木石等死者。并不犯余如内律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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