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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土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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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珠林(第081卷~第10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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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部第八十七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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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戒相部第六
既受得戒已。理须识相护持。若不识相遇缘还犯。前之五戒。一同五戒中说。后之三戒今重料简。离庄严具者。 如俱舍论云。离非旧庄严。何以故。若常所用庄严。不生极醉乱故。 述曰。有与女人授戒。不许饮乳小儿同宿。恐云破戒。又不许木牙八尺床上坐卧。令在地铺。又不许白素木碗非时饮水。恐受腻破斋。如是种种妄行禁制。皆不合圣教。反结无知不学之罪。纵共父兄等同宿。但于戒不犯。非名破戒。 又萨婆多论云。若已受八戒而鞭打众生。或言。待至明日当打。皆令戒不清净。非是破戒。 又阿含经云。高广大床者。陛下足长尺六非高。阔四尺非广。长八尺非大。越此量者。方名高广大床。复有八种床。初四约物辨。体贵不合坐。下四约人辩。大纵令地铺。拟于尊人亦不合坐。一金床。二银床。三牙床。四角床。五佛床。六辟支佛床。七罗汉床。八师僧床(父母床座不在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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