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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寄归内法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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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三十七受用僧物
现今西方所有诸寺苾刍衣服。多出常住僧。或是田园之余。或是树果之利。年年分与以充衣直。问曰。亡人所有谷食。尚遣入僧。况复众家豆粟。别人何合分用。答施主本舍村庄。元为济给僧众。岂容但与其食而令露体住乎。又复详审当事。并有功劳家人。尚自与衣。曹主何宜不合。以其道理。供食之余充衣非损。斯乃西国众僧。大途议论。然其律典时含出没耳。又西国诸寺。别置供服之庄。神州道场自有给衣之所。亦得食通道俗。此据施主无心。设令餐啖。理亦非过。凡是布施僧家田宅乃至杂物。并通众僧衣食者。此则诚无疑虑之患。若无心作无尽无障之意者。虽施僧家。情乃普通一切。但食用者咸无过也。并由施主先心所期耳。但神州之地。别人不得僧衣。为此孜孜实成妨业。设使应供存命。非是不劳心力。若其常住有食兼着僧衣。即可端拱不出寺门。亦是深成省事。况乎粪扫三衣巡家乞食。兰若依树正命自居。定慧内融极想木叉之路。慈悲外发。摽心普济之津。以此送终斯为上矣。然则常住之物。用作衣被床褥之流。并杂资具平分受用不属别人。掌爱护持事过己物。有大者至。辍小而与。斯乃圣教佛自明言。如法用之诚无罪咎。足得资躯。免追求之费。宁容寺家巨富谷麦烂仓。奴婢满坊钱财委库。不知受用相共抱贫。可否之宜智者时镜。或有寺家不立众食。僧物分以私餐遮他常住。十方邪命但存一已。斯乃自行非法。苦报谁代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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