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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庄主
视田界至修理庄舍。提督农务抚安庄佃。些少事故随时消弭。事关大体申寺定夺近时丛林凋弊百出。而庄中尤甚。略举其三。诸方通害初争庄职。安能遍及。构怨住持上下不睦一也。一充其职离寺相远。靡所不为。致争起讼。供众钱粮尽皆耗费。复积逋负以累于后。因而纪纲不振。庄佃生侮租课不还。其弊二也。纵使老成能事充之。而州县应酬。吏胥管干。乡都职役。邻里富豪。皆合追陪。既启其端。稍有不及。便生衅隙。虽不明支。而巧立除破公私无益。故庄中之费或半于寺。其弊三也。只如大家业产巨富不闻分遣子弟。遍居庄所。盖耕种有佃。提督则有甲干。收租之时自有监收僧行。此外纵有输纳修圩依粮等项。只临时分委勤旧知事。限期使办。事毕旋归。非唯省费。有补常住而消祸未萌。公私攸济。今诸方之废如逃亡家。住持勤旧能恤念寺门。欲撙费救弊汰除滥冗。请自此始。其初例有当重难。而应充庄职者别议酬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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