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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诸庄监收

古规初无庄主监收。近代方立此名。此名一立其弊百出。为住持私任匪人者有之。因利曲徇者有之。为勤旧执事人连年占充者有之。托势求充者有之。树党分充者有之。角力争充者有之。蠹公害私不可枚举。虽欲匡救末如之何。倘得廉正勤旧辅佐住持。公选区用。或对众阄拈之充。充此职者当克己为念奉众为心。毋苛取佃户。母亏损常住。则自他俱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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