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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修百丈清规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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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板帐式
开具内二十贯(秉炬) 一十贯(贴秉炬佛事) 四十贯(锁龛起龛起骨入塔) 二十贯(贴上四项佛事) 三十贯(维那山头佛事知客侍者把帐) 一十伍贯(贴上三项佛事) 共支行。 支钞一十伍贯文(首座主丧。都寺押丧。维那主磬。各伍贯文。计上件支行) 支钞九贯文(知客举经侍者捧香。合各三贯。圣僧侍者收唱衣钱二贯。直岁度火把一贯计上件支行) 支钞一十伍贯文(方丈两序堂司行者。抄劄估衣造单三次次点心方丈双分。计上件支行) 支钞二十贯文(方丈两序佥单。方丈双分。计上件支行) 支钞四伯四十四贯伍伯文(系俵众经钱观音大士圣僧方丈双分。僧众约四百员。各一贯文。堂司行者随僧嚫在假并暂到。约七十九人半分。各伍伯文。共支行) 除支外见管钞伍伯文(收堂司公用) 右具如前。 年 月 日堂司行者 某 具。 把帐 侍者 某押 知客 某押。 直岁 知殿。 典座 知浴。 副寺 藏主。 维那 藏主。 副寺 书记。 监寺 首座。 都寺 首座 某押(两序并同) 住持 押。 板帐之设。盖古者凡立成式必书诸板。示不可移易也。故丛林亡僧有板帐焉。凡僧亡以其所有衣物。对众估唱惩贪积也。估唱得钱必照板帐。支用外其钱作三七。抽分归常住(百贯抽三十贯。不满百贯则不抽分)余则均俵僧众。经资一伯则佛事一贯。方丈倍之。以一千贯为率条列于前。约其成式多则增而上之。少则降而杀之。临时又量众。随宜以斟酌之(或勤旧有田地米谷房舍床榻卓橙当尽归常住。仍量唱衣钱寡多。则排日俵嚫讽经看经添奠茶汤转龛骨等佛事) 大众章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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