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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宝积经(第01卷~第1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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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宝积经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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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仪会第一之三
“复次,迦葉,有三种法终不应作,若有作者则受女身
“复次,迦葉,有三种法终不应作,若有作者则受女身。何等为三?不应障母听闻正法及见比丘,不应障妻见诸比丘及闻正法,乃至不应于己妻所犯其非路。如是三法终不应作,若有作者便受女身.”尔时,世尊而说颂曰: “常应以信心, 燃灯烛光曜,便获无尘垢, 清净之佛眼,由依此眼故, 了诸所知法。 若能了所知, 以知过去法,知现在亦然, 不分别未来,无有三种相, 有斯三种相,舍离于第三, 相即名无相,皆同为一义。 佛所说诸根, 然法无根本,于斯起分别, 便失胜菩提。 净修佛眼已, 现证一切法,此句即菩提, 如上所开示。 法无有能示, 亦无能毁者,诸法如虚空, 是故说开示。 导师宣此义, 以为在家人,常燃灯烛光, 得佛眼明了。 不断他说法, 释师子之教,终不往三塗, 不受生盲果。 能常劝请他, 宣扬最胜教,以此善根力, 转无上法轮。 若人于母所, 为作法留难,受鄙陋女身, 盲伛多众罪,不曾睹众色, 亦不少闻声,住于幽闇间, 犹如蝙蝠类。 于妻生妒忌, 与作障法缘,从兹速命终, 当为极陋女,发黄眼睛绿, 黧黯目盲冥,足跛怀毒心, 耳聋多口舌。 如斯种类处, 速受众恶身,常为欲因缘, 丈夫生嫉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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