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
登陆
|
退出
搜佛说
商城
商城
经藏
搜索
后退
前进
四库全书
/
律
/
小乘律
/
摩诃僧祇律(第21卷~第40卷)
/
威仪法第十之二
不得污溅边人
不得污溅边人。若弟子揩时不得一时举两手。当先令揩一臂。一手覆前竟已次揩一臂。内水已闭户而坐令身汗。当行油。若以盏子。若以手等行。屑末亦尔。若檀越言自恣与。当筹量用水。若罂量分用者。当齐所得器。不得长用余分。若言各自办水者。有水者得入。无者不得入。若有弟子言和上阿阇梨但入我当与水。亦当筹量用。若优婆塞园民言但入我当与水。虽尔亦应节用。若近池水得自恣用无罪。不听露地裸浴。若水齐腰腋得用无罪。若坐水中至脐亦得出已。自取衣着他衣正理而去。洗浴已若直欲去。应语园民应举浴器物若比丘后来言长老但去我自举者。应去。后者摒挡举物覆火。浴法应如是。若不如是越威仪法也。
联系:
©2019/11/11-
搜佛说
(考据级搜索引擎)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仅提供商品信息搜索,商品需自行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