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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沙塞部五分律(第01卷~第1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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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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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第三尼律舍堕法
善哉居士
善哉居士。可为僧作布萨堂。答言。我多事不得自作。今以此物付阿姨。可共断理作竟语我。我当自往施僧。诸比丘尼既得物已共作是议。我等衣服弊坏。可分此物各用作之。兼御露地布萨之恼。议已便分作衣。作衣竟语居士言。汝宜应欢喜。诸比丘尼衣服弊坏。汝所与物分用作衣。作衣已竟。居士闻已便讥诃言。我不欢喜。何以故。前云作布萨堂最为第一。而今云何持用作衣。诸长老比丘尼闻种种诃责。乃至今为诸比丘尼结戒。亦如上说。从今是戒应如是说。若比丘尼为僧为是事。从一居士乞而余用者尼萨耆波逸提。若发心欲分及方便皆突吉罗。是物应舍与僧。不得舍与一二三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尼突吉罗。若虽为是事乞檀越后自令作余用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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