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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度论(第001卷~第02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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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度论卷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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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戒相义
不与取者,知他物,生盗心,取物去离本处,物属我,是名盗
不与取者,知他物,生盗心,取物去离本处,物属我,是名盗。若不作,是名不盗。其余方便校计,乃至手捉未离地者,是名助盗法。财物有二种:有属他,有不属他。取属他物,是盗罪。属他物亦有二种:一者、聚落中,二者、空地。此二处物,盗心取,得盗罪。若物在空地,当检校知是物近谁国?是物应当有属,不应取。如毗尼中说种种不盗,是名不盗相。 问曰:不盗有何等利? 答曰:人命有二种:一者、内,二者、外。若夺财物,是为夺外命。何以故?命依饮食、衣被等故活,若劫若夺,是名夺外命。如偈说:“一切诸众生,衣食以自活;若夺若劫取,是名劫夺命.”以是事故,有智之人不应劫夺。 复次,当自思惟:“劫夺得物,以自供养,虽身充足,会亦当死;死入地狱,家室亲属虽共受乐,独自受罪,亦不能救.”已得此观,应当不盗。 复次,是不与取有二种:一者、偷,二者、劫,此二共名不与取。于不与取中,盗为最重。何以故?一切人以财自活,而或穿窬盗取,是最不净。何以故?无力胜人,畏死盗取故。劫夺之中,盗为重罪,如偈说:“饥饿身羸瘦,受罪大苦处;他物不可触,譬如大火聚。 若盗取他物,其主泣懊恼,假使天王等,犹亦以为苦.”杀生人罪虽重,然于所杀者是贼,偷盗人于一切有物人中贼。若犯余戒,于异国中有不以为罪者;偷盗人,一切诸国无不治罪。 问曰:劫夺之人,今世有人赞美其健,于此劫夺,何以放舍? 答曰:不与而偷盗,是不善相;劫盗之中,虽有差降,俱为不善。譬如美食杂毒,恶食杂毒,美恶虽殊,杂毒不异。亦如明闇蹈火,昼夜虽异,烧足一也。今世愚人,不识罪、福二世果报,无仁慈心;见人能以力相侵,强夺他财,赞以为强。诸佛贤圣,慈愍一切,了达三世殃祸不朽,所不称誉。以是故,知劫盗之罪,俱为不善,善人行者之所不为。如佛说:“不与取有十罪。何等为十?一者、物主常瞋;二者、重疑(重罪人疑);三者、非时行,不筹量;四者、朋党恶人,远离贤善;五者、破善相;六者、得罪于官;七者、财物没入;八者、种贫穷业因缘;九者、死入地狱;十者、若出为人,勤苦求财,五家所共,若王、若贼、若火、若水、若不爱子用,乃至藏埋亦失.”邪淫者,若女人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儿子,世间法、王法守护,若犯者是名邪淫。若有虽不守护,以法为守。云何法守?一切出家女人,在家受一日戒,是名法守。若以力,若以财,若诱诳;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儿,非道;乃至以华鬘与淫女为要;如是犯者,名为邪淫。如是种种不作,名为不邪淫。 问曰:人守人瞋,法守破法,应名邪淫。人自有妻,何以为邪? 答曰:既听受一日戒,堕于法中;本虽是妇,今不自在;过受戒时,则非法守。有娠妇人,以其身重,厌本所习,又为伤娠。乳儿时淫其母,乳则竭;又以心著淫欲,不复护儿。非道之处,则非女根,女心不乐,强以非理,故名邪淫。是事不作,名为不邪淫。 问曰:若夫主不知,不见不恼,他有何罪? 答曰:以其邪故;既名为邪,是为不正,是故有罪。 复次,此有种种罪过,夫妻之情,异身同体,夺他所爱,破其本心,是名为贼。复有重罪,恶名丑声,为人所憎;少乐多畏,或畏刑戮,又畏夫主傍人所知;多怀妄语,圣人所诃,罪中之罪。 复次,淫泆之人,当自思惟:“我妇他妻,同为女人,骨肉情态,彼此无异,而我何为横生惑心,随逐邪意?”邪淫之人,破失今世、后世之乐(好名善誉,身心安乐,今世得也。生天得道,涅槃之利,后世得也)。 复次,回己易处,以自制心:“若彼侵我妻,我则忿毒;若我侵彼,彼亦何异?”恕己自制,故应不作。 复次,如佛说:“邪淫之人,后堕剑树地狱,众苦备受;得出为人,家道不穆,常值淫妇,邪僻残贼,邪淫为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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