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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百论释论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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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时品第三之余
时若有余住 住则不成时
时若有余住 住则不成时 论曰。自性不能助成自性。故无同类同时相待。诸有为法必待异类相助而成。如慧与心。地与水等。如是若执住别有住。此住则应失于住体。待余住故。如所住法。颂中时者。是住别名。此正应言住有余住。住不成住成文故尔。由此生等亦无同类。故所立量无不定失。又次颂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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