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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藏显宗论(第01卷~第2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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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藏显宗论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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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差别品第三之四
此所相法由余住相为胜因故
此所相法由余住相为胜因故。暂时安住能引自果即于尔时由余异相为胜因故。令其衰损。即于尔时由余灭相为胜因故。令其灭坏。故三一时无相违失。时所相法为名安住。为名衰异。为名坏灭。由能相力。所相一时。所望不同。具有三义。如何异相。即于住时衰损能引自果作用损彼作用。令后果生劣于前因。是异相力。后果渐劣。由因有异。此果复由俱起异相为缘衰损。能令后果更劣于前。如是一切有为相续刹那刹那令后后异。故前前念有异义成。此义既成。应为比量。谓见最后有差别故。前诸刹那定有差别。若尔相续渐增长时异相应无。不见果故。无斯过失。住相尔时由外缘助势力增强。摧伏异故。若生在未来生所生法。未来一切法何不顿生彼能生因。各常合故。此先已辩。先何所辩。谓有别法于未获得引果用时。由遇未得正得已灭。引果用时外缘摄助。于办自事发起内缘摄助功能。是名生相。又作是说。因要待处。世时位伴。方与果故。即依此义说如是言。颂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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