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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太乙金镜式经-唐-王希明

《推积月朔法》 置积月,以月法乘之,日法而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纪法除积日,不满,为月余。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日辰及小余也。若更有余日,随数加之,求次月,每月加二十九,小余三十六,各加法求之。弦望,算如大历,非此所须也。臣按:梁武帝天监三年甲申,帝召太史虞履、乐茂言之:今日太乙在八宫,和德为天目,文昌将外宫,迫灾轻,无所畏也。退谓人曰:外宫迫,为外人之迫也。四十年后辰巳之年,同于桓公大亨之岁。臣以日计太乙求之,积至梁天监三年甲申岁六月八日,凡得七亿七百五十万一千六十一日。以周纪法除之,得一百九十六万五千二百八十;不尽二百六十一,以小纪法除之,得四;不尽二十一,为入第五纪也。 《推日计太乙所在》 置积日,以周纪法三百六十去之;不尽者,以元法七十二去之;不尽,以大乙小周法二十四去之;又不尽,以三约之,不满,为入宫以来日数。其宫数命起一宫,不游中五,算外,即太乙所在也。 《推月计天目所在》 置积月,以元法七十二去之;不尽,以天目周法十八去之;又不尽,命起武德,顺行十六神,遇阴德大武,重留一算外,即天目所在也。 《推日计计神所在》 置积日,以纪法六十去之;不尽者,又以计神十二除之。命起寅,逆行二十辰,算外,即计神所在也。 《推时计差法》 全数二十六万口千八百四十三。 气法三万三千一百九十三。 辰法三千六百八十二。 小分十二分之也。 半辰法一千三百四十一。 小分十二分之四半。 《求冬至法》 置积年减一,以余数乘之,为气法,而一,得积日;不尽,为小余。以纪法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命大余起甲子,算外,天正冬至日辰也。 《求次气法》 置天正冬至大小余.每气加一十五日,余七十三千五秒,满二十四,从小余一;满气法,从大余;满纪法去之,即次气大、余也。 《求加时法》 先置半辰法之数一千三百四十一、以十二小分之四半,以夏至小余加之,满法而一,所得为辰数。命甲子算外,则气应加时也。不尽,以三乘之,辰法而一,得致命为一辰中孟、仲季数也。 《求太乙冬夏至入纪》 阳遁太乙冬至起干,阴遁太乙夏至起巽,凡一百八十二日三万二千二百九十三分日之二万三十五,为太乙变行。 《推冬至太乙加时变行》 臣希明按,张良云:太神变顺气为余。今置上元所求年天正积日及小余,先加半辰法,以辰法除之,得为加时辰数。及置积日减一,以十二乘之,并加时辰数,为天正时实。以周纪法去之;不尽,为入纪实。置入纪实,以太乙周法去之,余者,以三约之,为宫数;不尽,为入宫时数。命起第一宫,顺行入宫,不游中五.算外,即天正加时太乙所在宫也。 《推太乙夏至加时所在变行》 置天正积日及小余秒,加阳遁一百八十二日三万二干二百九十三分日之二万三十五为小余秒。满秒法,从小余一;不尽,为秒。其小余先加半辰法,以辰法除之,为加时辰数。乃置积日减一,以十二乘之,并入加时辰数,为夏至加时实,亦以周纪除之;不尽,为入纪实。 置入纪实,以太乙周法二十四去之;不尽,以三约之数;不满,为入宫时数。命起一宫,顺行八官,不游中五,则为阴遁大乙变行也。 《推冬、夏二至以后太乙所在法》 置冬、夏二至以来并今日所求日减一,以十二乘之,先加冬、夏二至时数并今加所求时数,为冬、夏二至后时实,以太乙周法二十四去之;不尽者,以三约之,为宫数;不满,为入宫时数。阳遁命起一宫,顺八宫,不游中五,算外,即太乙所在宫。阴遁命起九宫,逆行八宫,三时一移,不游中五,算外,即阴遁太乙所在宫也。 《推阴、阳二遁时计计神法》 置时实,各以十二去之,余者;阳遁命起寅,逆行十二辰;阴遁命起申十二辰,各一时一移算外,即阴、阳二遁计神所在也。 《推太乙当时法》 算二至以后日度所在加时位,加于时支也。明太乙、天目类时计终法,立五将式之天乙,朝暮治神。 甲日朝治小吉,暮治大吉,戊、庚日反是; 己日朝治神后,暮治传送,乙日反是; 丁日朝治登明,暮治从魁,丙日反是; 癸日胡治太乙,暮治太冲,壬日反是; 六辛之日,朝治功曹,暮治胜光。 不理魁、罡二辰。戍为天狱,辰为天庭,非贵所居也,老将所在,以宰杀推吉凶。 天乙贵神土,主贵人、接引、升进、王相,吉;囚死,凶; 前一螣蛇火,主惊恐、战斗,凶; 前二朱雀火,主文书、口舌、衣物,凶; 前三六合木,主凡事和合、婚姻,吉; 前四勾陈土,主勾留、战斗,凶; 前五青龙木,主迁官、钱财、婚姻,吉; 后一天后水,主蔽匿、妇人淫乱事; 后二太阴金,主阴人掌事,吉; 后三玄武水,主盗贼、亡失财物,凶; 后四太常土,主财物、金玉、酒食,吉; 后五白虎金,主死亡、哭泣、兵刃、道路,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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