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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正统道藏洞真部戒律类-太微仙君功过格--

太微仙君功過格   經名:太微仙君功過格。一卷。底本出處:《正統道藏》洞真部戒律類。   太微仙君功過格序   《易》曰: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道科曰:積善則降之以祥,造惡則責之以禍,故儒道之教,一無異也。古者聖人君子、高道之士,皆著盟誡,內則洗心鍊行,外則訓誨於人,以備功業矣。余於大定辛卯之歲,仲春二日子正之時,夢遊紫府,朝禮太微仙君,得受功過之格,令傳信心之士。忽然夢覺,遂思功過,條目歷歷明了,尋乃披衣正坐,默而思之,知是高仙降靈,不敢疏慢,遂整衣戴冠,滌硯揮牋,走筆書之,不時而就,皆出乎無思,非干於用意,著斯功格三十六條、過律三十九條,各分四門,以明功過之數,付修真之士明書日月,自記功過,一月一小比,一年一大比,自知功過多寡,與上天真司考校之數,昭然相契,悉無異焉。大凡一日之終,書功下筆乃易,書過下筆的難。即使聰明之士,明然頓悟罪福因緣、善惡門戶,知之滅半,慎之全無。依此行持,遠惡遷善,誠為真誡,去仙不遠矣。   西山會真堂無憂軒又玄子序。   太微仙君功過格   功格三十六條   救濟門士一條、教典門七條   焚修門五條、用事門士一條   過律三十九條   不仁門十五條、不善門八條   不義門十條、不軌門六條   凡受持之道,常於寢室床首,置筆硯簿籍,先書月分,次書日數,於日下開功過兩行,至臨臥之時,記終日所為善惡,照此功過格內名色數目,有善則功下注,有惡則過下注之,不得明功隱過。至月終計功過之總數,功過相比,或以過除功,或以功折過,折除之外者,明見功過之數,當書總記訖,再書後月,至一年則大比,自知罪福,不必問乎休咎。   功格三十六條   救濟門十二條   以符法針藥救重疾一人為十功,小疾一人為五功,如受病家賄賂則無功,治邪一同。凡行治一度為一功,施藥一服為一功。   傳一符一法一方一術、令人積行救人,每一術為十功,如受賄而傳,或令人受賄,則並無功。   傳人保益性命符法藥術等,每一事為五功,如受賄而傳為一功。   救一人刑死性命為百功,免死刑性命一人為百功,減死刑性命一人為五十功,救人徒刑為四十功,兔人徒刑為三十功,減人徒刑為二十功,救人杖刑為十功j 兔人杖刑為八功,減人杖刑為六功,救人笞刑為五功,兔人笞刑為四功,減人笞刑為三功,救謂非自己主事,得門竭力救之是也;免謂自己主事,特爽原免者是也。如依法定罪則無功,如私家減兔婢僕之屬,同此論功。   救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功。謂駝、騾、牛、馬、驢畜等。   救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八功,謂山野禽獸之屬蟲蟻飛蛾濕生之類一命為一功。   賑濟鰥寡孤獨窮民百錢為一功,貫錢為十功,如一錢散施,積至百錢為一功,米麥幣帛衣物,以錢數論功,饒潤窮民債負,亦同此論。濟饑渴之民一飲一食皆為一功。   濟寒凍之民暖室一宵為一功。   救接人畜筋力疲困之苦一時為一功。   葬無主之骨一人為五十功,施地與無土之家葬一人為三十功,若令出備租課則無功。埋藏自死者、走獸、飛禽、六畜等一命為一功,若埋藏禽獸、六畜骨殖及十六斤為一功。   平理道途嶮阻及泥水陷沒之所一日一人之功為十功,若造船橋濟渡、不求賄賂者,所費百錢為一功,一日一人之功為十功。   教典門七條   自己受救人法籙經教一宗為二十功,受保護自身法籙經教一宗為十五功。   於高士處求救人法籙經教一宗為八功,求保護自身法籙經教一宗為四功。   傳受行法官一人為百功,度籙生弟子一人為五十功,度受戒弟子一人為三十功。   以救眾經法付人為五功,保養性命經法付人為四功,演道經論付人為三功。為朋友間相受也。   自己注撰救眾經法一宗為三十功,保養性命經法一宗為二十功,謂得功驗者讚道之文一篇為一功,謂詩詞歌頌等若詠無教化者則無功。   自己簡編救眾經法一宗為十功,保養性命經法一宗為五功,讚道之文一篇為一功。   雕造經教所費百錢為一功,貫錢為十功,印造散施與人小經一卷為十功,謂千字已下者大經一卷為二十功,謂千字已上者並謂上聖正典有教化者,非談論興亡勝敗之書及詠風月之文。   焚修門五條   修聖像、壇宇、幢蓋、幡花、器皿、床坐,及諸供養之物,費百錢為一功,貫錢為十功,如施與人錢物,修置百錢為半功,貫錢為五功,或以什物一件為一功。   旦夕朝禮,為國為眾,焚修一朝為二功,為己焚修一朝為一功。   章醮,為國、為民、為租先、為孤魂、為尊親,祈禳災害,薦拔沉魂,一分為二功,為己一分為一功,為施主一分為一功,若受法信則無功。   為無告孤魂告行拔亡符命一符為十功,祖先尊親一亡為十功,為平交親知及卑幼一亡為五功,為施主一亡為四功,若受法信則無功。   為國為民,或尊親先亡,或無主孤魂,誦大經一卷為六功,小經一卷為三功,聖號百遍為三功,為平交親知及卑幼誦大經為四功,小經聖號為二功,為施主誦大經一卷為三功,小經聖號為一功,若受法信則無功。為己禳謝,誦大經一卷為二功,小經聖號為一功。   用事門十二條   興諸善事,利益一人為一功。   講演經教及諸善言,化諭於眾,在席十人為一功,百人為十功,人數雖多,止五十功。   以文章詩詞,誠勸於眾,一篇為一功。   化人出財,修諸功德,一貫為一功。   勸人官門鬪訟,免死刑為十功,兔徒刑為五功,兔杖刑為二功,免笞刑為一功。   勸諫人鬪爭,一人為一功。   舉薦高明賢達有德之士用事,一人為十功。   讚揚人之善道,一事為一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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