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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台湾私法人事编--

台湾私法人事编 第一章人 第二章亲族 第三章婚姻 第四章亲子 第五章托孤 第六章相续   第一章人   第一节 生死   第二节 品性   第三节 姓名   第四节 户籍   第一节生死   第一款 出生   第二款 死亡   第一款出生(无)   第二款死亡   第一 丧仪   第二 禁例   第三 停柩之沿革及禁令   第四 墓志铭式   第五 家祭   第六 庙制   第一丧仪   (一)官员之丧礼   (1)初终有疾居正寝(女居内寝),疾革,遗折(三品以上官得具遗折),遗言皆书之。既终,子号哭,擗蛹,去冠,被发,徒跣,诸妇子女去笄,期功以下丈夫素冠,妇人去首饰,皆易素服。男哭床东,女哭床西,异向作魂帛(结帛绢为之)。为位于尸东前设案,奠阁余(生前食饮所余),脯盐酒果用吉器。立丧主(以适长子,无则长孙承重),主妇(以亡者之妻,无妻及母之丧,则以丧主之妻当之)护丧,司宾、司书、赞祝、诸执事人治棺(民公釆棺朱髹饰金花,侯伯一品官以下朱棺)及凡丧具。护丧者使人上遗折,讣于有司及亲属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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