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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台湾私法商事编--

第一章商事总论 第二章商人 第三章商业使用人 第四章合股 第五章汇票 第六章海商 第七章倒号 第一章商事总论   第一节 商事官厅   第二节 郊   第三节 特许营业   第四节 官办   第一节商事官厅   第一厘金税则   大清国福建通商百货行商厘金章程   一、查闽省百货行厘金旧章,南台局向照海关税则,每百两抽收银八十三两,又加二耗,又加抽军饷银八十三两;厦门局亦照海关税例,每百两抽收银八十三两,又加二耗,向系包办。其余如延平、水口等处与各属卡章程均有不同,办法已不归画一。且海关税则相沿日久,各货价值未免畸重畸轻,而起验未分,偷漏等弊尤难稽考。今应仿照浙江、江西各省章程,先将各货成本,公议估值时价,分别验,定数抽收,以照平允。逢起抽百分之三,逢验百分之二,抽足两起两验。此外,经过各卡,验照放行,不得重抽;如有巡丁人等藉端留难,许该商贩禀究。该商贩亦不得夹带货物希图朦混,查出定行究罚。   一、两起两验之法,明定章程,俾知遵守。凡客商载货过卡,即查验前局厘票。如   前局起票,该局即局验厘;前局是验票,该局即抽起厘;如无前局厘票,即从该局起抽。各局俱别刻起厘捐讫、验厘捐讫戮记二颗,分别盖印,并于缴局存查,及照根各票上一并盖用。如起验已满,经过各卡,即将起验四票盖用照票戮记,以杜弊混。   一、未经设卡之州、县土产货物,运往别境销售者,总以附近经过之头卡为起局。再经次卡,即为验局。以后挨次起验,仍以四处为满。如经过头卡并不完厘,于二卡、三卡如行查出者,除勒令按照次数补完正厘外,仍行议罚,并一面行查头卡,因何漏越之处,禀明总局核办。   一、客商贩运货物,水路雇船、陆路雇夫,向由行家代雇,且均按货提扣行用;是该商所运货物,行家无不周知。凡有由行起运之货,除该商自行赴卡报厘外,亦应责成各该行代为报数,仍由各局卡委员认真稽察,如敢挟同容隐以多报少者,查出一同议罚。其无行户处所及路过客商不愿投行径自报厘者,亦听其便。   一、客商置货必有发票,运货必有行单。凡于经过头卡报厘之时,须将发票、行单随货呈验,该局卡委员即督同司事人等认真稽查;如有票单与货物不符者,照章议罚。其由自置货物并无发票者及自行运货并不投行者,均按货照章抽收,不得留难阻滞。   一、此次所定厘金数目,均系按照南台各行进货成本,从宽公估,议定抽收,约较门市发卖之价,概以七折计算;其有现在市价轻贵之货,均为格外从减科算,以恤商情。且查旧章,有作一处抽收,有分作南台、水口、延平三处抽收者,现均为约计道里之远近,匀作两起两验,四处抽收。客商既便于预为筹措,卡员亦不致失于重轻。各宜遵守,勿得漏越干究。   一、各局核收银钱,或有银洋并收者,或有以钱核收者,均宜定数收解,以归画一。凡遇客商到卡报厘,该局卡核明应完厘金若干?完银则均收二七库砝足纹;完洋则以英番核收,每百两加贴水银六两;完钱则按照随地随时库纹银价照数折收。均不得于定数内任意高抬,致有短绌;亦不得于定数外分文多取,致累商资。   一、查出各货偷漏,除押令缴足正项厘金外,照应完之厘三倍示罚。当即悬牌,示明某客某货罚数若干?余归赏若干?余归正项汇解,俾商民共知。并于存查照根上,照数注明,按旬汇入清折,报明总局,以凭转报。其罚款以一半充赏,以一半归正款,汇解省局充饷。   一、海船进口、出口之货,均除完内地厘金外,其进口之货,应照完进口厘金,方准归行发贩;其出口之货,亦应照完出口厘金,方准装运放洋。但旧章科则太轻,现拟照旧章加倍抽收,以裕军饷。   一、由外省贩运来闽货价,均以外省厘票为凭,报由入境头卡分别查验。其本省各府、县出产土货,亦须报由各府、县经过头卡查验起票。如价值与南台所估轻重悬殊者,均准由各该府、局核酌明总局,随时办理。   一、百货名目甚繁,不及备载;其有未经列入之货,各该局卡一体查验,比例抽收,随时报明增补(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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