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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台湾资料清仁宗实录选辑--

清仁宗实录选辑 嘉庆元年 嘉庆二年 嘉庆三年 嘉庆四年 嘉庆五年 嘉庆六年 嘉庆七年 嘉庆八年 嘉庆九年 嘉庆十年 嘉庆十一年 嘉庆十二年 嘉庆十三年 嘉庆十四年 嘉庆十五年 嘉庆十六年 嘉庆十七年 嘉庆十八年 嘉庆十九年 嘉庆二十年 嘉庆二十一年 嘉庆二十二年 嘉庆二十三年 嘉庆二十四年 嘉庆二十五年 嘉庆元年   嘉庆元年(一七九六、丙辰)春正月戊申朔,太上皇帝御太和殿,传位于上;上即位。   初十日(丁巳),谕军机大臣等:『本日〔署闽浙总督〕魁伦、〔署两广总督〕朱珪、〔浙江巡抚〕吉庆等奏「拿获洋盗审明办理」各折,所办俱属认真。但未获各犯,该督、抚等皆称远窜外洋。盗匪逃窜之后,势不能久留洋面;其淡水及食米等物,均须上岸取用。将弁等仍当于岛屿处所巡缉擒拿,断不可任其远扬潜匿。即如濒海渔船蜑户平日以捕鱼为业,若无所捕获,难以谋生;或为盗匪作线、或潜行入伙,皆所不免。又海面往来商船,多有携带器械以资防御,势难禁止;而不肖之徒,或借此为名,即持械出洋为匪;此则不可不实力稽查。又据魁伦奏:『剿匪兵船搁汕失火,兵丁、舵工均经沈溺』。着该署督查明赏恤;有淹毙者,咨部照阵亡例议恤。至折内称获犯一百三十名,内有五十余犯皆系出洋贩卖咸鱼,因无船照,经关津拿获到案,讯明并无为匪情事。是该犯等俱非行劫案内之犯,该署督一并叙入,以见其获犯数多,殊属牵混!嗣后遇有此等案外人犯,毋得仍前牵连叙入。将此各谕令知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一。   二月二十日(丙申),谕军机大臣等:『盗匪在洋,往来行劫;及经官兵追捕,又窜入外洋。其船中日用淡水、食米从何而来?必系沿海渔船人等私为接济,以致盗匪得有食米,久住海洋。虽海滨贫民向藉捕鱼为生,势难概行禁止;然当于渔汛之时严密盘诘,查其船中人口若干?带米若干?按口计食。倘有多带粮米,立即查究,则渔户等知所儆惧,不敢仍前夹带偷卖;而盗犯等无所得食,自不能常在洋面。况盗犯所得赃物必须上岸销售,地方文武果能于各隘口实力严查,遇有形迹可疑之人携带物件,即行究拿;如此断其接济之铬,复四面兜截,自无虞其远扬漏网。将此谕令魁伦、吉庆知之』。   二十六日(壬寅),谕内阁:『〔福建水师提督兼署台湾镇总兵官〕哈当阿等奏「拿获刊刻不法图章并起意欲图械斗各犯审明定拟」一折,已交军机大臣会同该部速议具奏矣。此案林春桂身为书吏,因与施姓嫌隙,辄敢起意寻闹,商同郭仕全刊刻不法图章,欲图纠人械斗;甚为可恶!通判王兆麟于书役滋事,未能先事查察;哈当阿等奏请交部议处,固有应得之咎。但近来各省地方官遇有书役滋事,往往意存袒护,不肯据实办理。今该通判于书役林春桂等商同滋事,一经林东元首报,立即会同营、县拿获各要犯审办,并不回获书役,尚属可嘉!不但免其议处,并当加以甄叙;王兆麟着加恩交部议叙,以示鼓励』。   谕军机大臣等:『哈当阿等奏「拿获首从各犯审办」一案,阅匪犯施兰所供,因伊兄施斐于陈周全案内正法,欲图报仇,起意纠人结会谋逆。此等匪犯,即与叛逆无异;自应凌迟,以昭炯戒。今仅将该犯与从犯等一律正法,台湾远隔重洋,民俗刁悍,不足以示惩创。并着传谕哈当阿等:嗣后遇有此等起意为首、纠人谋逆之犯,一经审明,即应凌迟处死;不得以其纠伙未成,稍从轻纵:庶足以昭法纪而肃海疆』。   是月,福州将军署闽浙总督魁伦奏办理洋面情形;并覆奏御史宋澍陈奏蔡新家信内述及闽省洋盗充斥,并勾结安南夷船等因。『查闽省近来洋盗充斥,兼漳、泉被水后,失业贫民不无出洋为匪。但此等匪徒随聚随散,而粤省匪船遂有假装服饰称为安南夷人,乘风入闽。臣以海洋为闽省最要之事,不敢稍有疏懈,亦不敢过于张皇。现添派水师扮作商船,严密缉获。至蔡新家信内称「盗匪脱逃者,责其家长、村众共擒,不获亦并治罪,能获者赏之」一节,现在村众有将逃回洋匪纷纷縳送,臣俱赏给银牌奖励;如不获即予治罪,恐其心存疑惧,反多隐匿。又「战船无风亦动,船动则放炮不准」一节,向来系用哨船,船身笨重;现饬官兵驾坐商船,诱令贼船较近,施放鎗炮,更可使洋匪遇见商船疑系官兵,不敢肄行剽劫』。得旨:『汝所办尚好;实力实为,毋懈』!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   三月二十四日(庚午),予台湾出洋淹毙把总林朝选祭葬、世职,兵丁王禄等三十九名赏恤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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