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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奏定学堂章程学务纲要-清-张百熙

中国各体文辞,各有所用。古文所以阐理纪事,述德达情,最为可贵。骈文则遇国家典礼制诰,需用之处甚多,亦不可废。古今体诗辞赋,所以涵养性情,发抒怀抱,中国乐学久微,借此亦可稍存古人乐教遗意。中国各种文体,历代相承,实为五大洲文化之精华,且必能为中国各体文辞,然后能通解经史古书,传述圣贤精理,文学既废,则经籍无人能读矣。外国学堂最重保存国粹,此即保存国粹之一大端。假使学堂中人,全不能操笔为文,则将来人官以后,所有奏议、公牍、书札、记事,将令何人为之乎?行文既不能通畅,焉能畀以要职重任乎?惟近代文人,往往专习文藻,不讲实学,以致辞章之外,于时势经济,茫无所知,宋儒所谓一为文人,便无足观,诚痛乎其言之也。盖黜华崇实则可,因噎废食则不可。今拟除大学堂设有文学专科,听好此者研究外,至各学堂中国文学—科,则明定日课时刻,并不妨碍他项科学,兼令诵读有益德性风化之古诗歌,以代外国学堂之唱歌音乐,各省学堂均不得抛荒此事。凡教员科学讲义,学生科学问答,于文辞之间,不得涉于鄙俚粗率。其中国文学一科,并宜随时试课论说文字,及教以浅显书信、记事文法,以资官私实用。但取理明词达而止,以能多引经史为贵,不以雕琢藻丽为工,篇幅亦不取繁冗。教法宜由浅人深,由短而长,勿令学生苦其艰难。中小学堂于中国文辞,止贵明通;高等学堂以上于中国文辞,渐求敷畅,然仍以清真雅正为宗,不可过求奇古,尤不可徒尚浮华。 一、戒袭用外国无谓名词,以存国文,端士风。 古人云:“文以载道”。今日时势,更兼有文以载政之用。故外国论治论学,率以言语文字所行之远近,验权力教化所及之广狭,除化学家制造家及一切专门之学,考有新物新法,因创为新宇,自应各从其本字外,凡通用名词,自不宜剿袭搀杂。日本各种名词,其古雅确当者固多,然其与中国文辞不相宜者,亦复不少。近日少年习气,每喜于文字间袭用外国名词谚语,如团体、网魂、膨胀、舞台、代表等字,固欠雅驯;即牺牲、社会、影响、机关、组织、冲突、运动等字,虽皆中国所习见,而取义与中国旧解迥然不同,迂曲难晓;又如报告、困难、配当、观念等字,意虽可解,然并非必需此字。而舍熟求生,徒令阅者解说参差,于办事亦多窒碍。此等字样,不胜枚举,可以类推。其实此类名词,在外国不过习俗沿用,并未尝自以为精理要言。今日日本通入,所有著述文辞,凡用汉文者,皆极雅驯,仍系取材于中国经史子集之内,从未阑入此等字样。可见外国文体界限,本自分明,何得昧昧剿袭。大凡文字务求怪异之人,必系邪僻之士。文体既坏,士风因之。夫叙事述理,中国自有通用名词,何必拾人牙慧?又若外国文法,或虚实字义倒装,或叙说繁复曲折,令人费解,亦所当戒。倘中外文法参用杂糅,久之必渐将中国文法字义,尽行改变,恐中国之学术风教,亦将随之俱亡矣。此后官私文牍,一切著述,均宜留心检点,切勿任意效颦,有乖文体,且徒贻外人姗笑。如课本、日记、考试文卷内,有此等字样,定从摈斥。 一、小学堂勿庸兼习洋文。 初等高等小学堂,以养成国民忠国家、尊圣教之心为主,各科学均以汉文讲授,一概毋庸另习洋文,以免抛荒中学根柢。必俟中国文义通顺,理解明白,考取入中学堂后,始准兼习洋文。计学生入中学堂时,年不过十六七岁,不患口齿不灵。各省官私所设初等高等小学堂,均应一体遵办,均不编洋文功课。惟高等小学堂,如设在通商口岸附近之处,或学生中亦有资敏家寒,将来意在改习农工商实业,不拟入中学堂以上各学堂者,其人系为急于谋生起见,在高等小学时,自可于学堂课程时刻之外,兼教洋文,应就各处地方情形,斟酌办理。惟童子正在幼年,仍以圣经根柢为主,万不准减少读经讲经,及中国文字功课钟点。至于在初等小学时,断不宜兼习洋文。 一、中学堂以上各学堂,必勤习洋文。 今日时势,不通洋文者,于交涉、游历、游学,无不窒碍。而粗通洋文者,往往以洋文居奇。其猾黠悖谬者,则专采外国书报之大异乎中国礼法、不合乎中国政体者,截头去尾而翻译之,更或附会以一己之私意,故为增损,以求自圆其说。譬如日本福泽谕吉,维新之志士也,其著述数十百种,精理名言,不可胜纪,而中国译者,则专取其男女平权等篇译之,而其谈教育之本,谈政治之原者,则略之。如此之类,不胜枚举。其故有二:一则翻译之日少,印刷之资轻,可以易售而罔利。一则因中国通洋文者少,故摘取其单词片语以冀欺世而惑人,鄙险甚矣。假令中国通洋文者多,则此种荒谬悖诞之翻译,决无所施其伎俩。故中学堂以上各学堂,必生勤习洋文,而大学堂经学、理学、中国文学、史学各科,尤必深通洋文,而后其用乃为最大。斯实通中外、消乱贼、息邪说、距波行之窍要也。 一、参考西国政治法律宜看全文。 外国之所以富强者,良由于事事皆有政治法律也。而中国今日之剽窃西学者,辄以民权自由等字实之,变本加厉,流荡忘返,殊不知民权自由四字,乃外国政治、法律学术中半面之词,而非政治法律之全体也。若不看其全文,而但举其一二字样,一二名词,依托附会,簧鼓天下之耳目,势不至去人伦无君子不止。而谓富强即在于是,有是理乎?即西人亦岂受其诬乎?外国所谓民权者,与义务对待之名词也。所谓自由者,与法律对待之名词也。法律义务者,臣民当尽之职;权利自由者,臣民应享之福。不有法律义务,安得有权利自由?所以《日本宪法》第二章题曰《臣民权利义务》,而共第一条即曰:“凡为日本臣民之要件,当依从法律。”伊藤博文解之日:“日本臣民各享有法律中之公权及私权,所以臣民要件,必以法律为定。”夫言公权私权,而必本乎法律,可见悖乎法律者,即不得享有公权私权也。所以第二条即曰:“日本臣民凡合乎法律命令所定之资格者,可任为文武官。”此盖谓能尽法律之义务,即有服官之权利矣。其义务之最重大而显著者,莫如当兵纳税。故第三条曰,“日本臣民依从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第四条曰:“日本臣民依从法律,有纳税之义务。”义务尽矣,则必有自由之权利。然使自由而不本乎法律,则人人皆处于化外,而天下乱矣。所以第五条即曰,“日本臣民于法律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第十一条曰:“日本臣民苟不害治安,不紊秩序,不背为臣民之义务者,有信教之自由。”第十二条曰:“日本臣民于法律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印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此三自由,即今日妄人腾诸众口,播诸报章,视为任性妄为之世界者也。然试问有出乎法律之范围外者否乎?总而言之,权利必本于义务,能尽应屏之义务,即能享应得之权利。自由必本乎法律,能守分内之法律,即受分内之自由。日本伊藤博文所谓法律中之自由,为臣民应有之权利,故自由于分定之内者,可勿庸多加箝制。此生计与智识发达之本原,必使凡人于法律所许之区域内,享受自由,绰有余裕,而不得迫蹙之等语,此之谓也。然此犹立宪君主政体之日本为然也。试更征之共和民主政体之美国,更可见全球万国,无殊理、无异政矣。美国于千七百九十一年,续定宪法第五章云:“凡讯案,除按照法律惩治外,不得阻其自由。”此语最为扼要。其余条例甚多,有云除法律规定外者,有云除依寻常法律判决外者,有云除罪犯照例审定外者,如此之类,不一而足。今日撿人乱党,盛称民主政体,有各种之自主,试问亦有出乎法律之外者否乎?夫既守法律范围,则所谓自由者,不过使安分守法之人,得享其应有之乐利而已,岂任性妄为之谓乎?假使外国政法,皆如乱党所说,恐不能一日立国矣,安论富强?乃近来更有创为蜚语者,谓学堂设政法一科,恐启自由民权之渐,此乃不睹西书之言,实为大谬。夫西国政法之书,固绝无破坏纲纪,教人犯上作乱之事,前文已详。至学堂内讲习政法之课程,乃是中西兼考,择善而从,于中国有益者采之,于中国不相宜者置之,此乃博学无方,因时制宜之道。迭次谕旨,已极详明,此次章程,亦甚明晰。且政法一科,惟大学堂有之,高等学堂预备入大学政法科者习之。此乃成材入仕之人,岂可不知政法?果使全国人民皆知有政治、知有法律,决不至荒谬悖诞,拾外国一二字样,一二名词,以摇惑人心矣。 一、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 近来少年躁妄之徒,凡有妄谈民权自由种种悖谬者,皆由并不知西学西政为何事,亦并未多见西书,耳食臆揣,腾为谬说。其病由不讲西国科学,而好谈西国政治法律起。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日本教育名家,持论亦是如此。此次章程,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 一、私学堂禁私习兵操。 凡民间私设学堂,非经禀准,不得教授兵式体操。其堆习兵操者,亦止准用木枪,不得用真枪,以示限制。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晓谕民间,一律遵照。 一、学生不准妄干国政,暨抗改本堂规条。 孔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又曰:“君子思不出其位。”位者,本分之谓也。恪守学规,专精学业,此学生之本分也。果具爱国之心,存报国之志,但当厚自期待,发愤用功,俟将来学业有成,出为世用,以图自强,孰不敬之重之。乃近来士习浮嚣,或腾为谬说,妄行干预国政,或纠众出头,抗改本堂规条。此等躁妄生事之徒,断不能有所成就。现于《各学堂管理通则》内列有《学堂禁令》一章,如有犯此者,各学堂应即照章惩儆,不可稍涉姑容,致滋流弊。 一、师生员役均禁嗜好。 学务繁重细密。凡从事学堂之员绅,及各科学教员,必审择精力强健,办事切实耐烦,不染嗜好者,方于教育有裨。查洋药为鸩毒之尤,各省学堂均应悬为厉禁。无论官师学生及服役之人,有犯此者,立行斥退,万不可稍从宽假。 一、学堂教员,宜列作职官,以便节制,并定年限。 外国学堂教习,皆系职官。日本即称为教授、训导,亦称教官。此后京外各学堂教习,均应列作职官,名为教员,受本学堂监督、堂长统辖节制,以时考核其功过而进退之。不得援从前书院山长之例,以宾师自居,致多窒碍。惟监督于教员,亦宜以礼相待。学堂教习,既列为职官,当有任期,或三年一任,或二年一任,或视该学堂毕业之期为一任。除不得力者随时辞退,优者任满再留,中平者如期更换,未满时不得自行告退,另就别差。学堂办事人员亦同(有事故者,不在此例)。 一、外国教员宜定权限。 各省中学堂以上,有聘用外国教员者,均应于合同内,订明须受本学堂总办、监督节制。除所教讲堂本科功课外,其全学事务,概由总办、监督主持,该教员勿庸越俎干预。 一、外国教员不得讲宗教。 此时开办学堂,教员乏人。初办之师范学堂,及普通中学堂以上,势不能不聘用西师。如所聘西师系教士出身,须于合同内订明,凡讲授科学,不得借词宣讲,涉及宗教之语,违者应即辞退。 一、各学堂学生冠服宜归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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