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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安徽咨议局章程-清-

第二十六条 特别审查员遇有必须审查之特种事件,经本局公认,临时依本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议员互选或经十人以上之公推,由议长委任之,其员额视事之繁简为定。 第二十七条 凡审查之事件,如有不能分门审查者,应归有关系之各项审查会公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凡被选为审查员者,非有正当之事由不得辞职。 第二十九条 各项审查会各由审查员互选,或公推审查长一人,维持该会议事之秩序。 第三十条 各项审查会各由审查员公推干事一人,掌该会议事录及其他文件,审查长有事故时得代行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除请议审查事件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办理,特别审查事件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办理外,凡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五人以上之提议得议长许可者,由议长交各项审查会审查其事件。 第三十二条 各项审查会不得于本局会议时间内开会,但得本局之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条 各项审查会非有审查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不得开议,其议事以到会审查员之过半数决之可否,同数则取决于审查长。 第三十四条 各项审查会议事时,审查员对于同一事件得数次发言。 第三十五条 各项审查会得请议长向各官署调取关于审查事件之文件。 第三十六条 议员对于审查事件如有意见,得赴该审查会陈述之。 第三十七条 各项审查会开会时,除议员外禁止旁听,如审查会以为应守秘密者,并得谢绝议员之旁听。 第三十八条 每一事件审查已毕,该审查会应作报告书交由议长通知各议员,如议长认为应守秘密者不在此例。 第三十九条 本局得酌定期限使审查会为审查之报告,如审查会无故稽迟,本局得另行选任审查员。 第四十条 各项审查会议事录,由审查长及干事签名,于其职务完毕后,连同各种文件交办事处保存之。 第二节 会 议   第一款 提 议 第四十一条 议员提议事件应草具议案说明理由,并须有五人以上之赞成,连同具名,交由议长通告议员。 第四十二条 议员于议场上临时提出意见者,除谘议局章程及本细则特定赞成人数之事项外,须得十人以上之赞成方可提议。 第四十三条 议员已提出之议案,非得本局之允许不得撤回。 第四十四条 行政长官提交议案或批答事件到局后,由议长通告各议员。 第二款 讨 论 第四十五条 议员对于议事日程表所载之议题发表意见者,得于会议之前,将姓名及反对或赞成之意预告书记。 第四十六条 书记依各议员预告之先后,编列发言表,送交议长。 第四十七条 开议时,议长将议案令书记朗读,一过,即按照发方表,先反对者,次赞成者,交互指令发言。 议长得以便宜省略议案之朗读 第四十八条 凡提出该议案之议员及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所派之员,得于书记朗读后说明其旨趣。 第四十九条 发言表上所列之议员发言未毕,未经预告之议员不得要求发言。 第五十条 未经预告之议员,对于讨论之事件有反对或赞成之意见,欲临时发表者, 应俟发言表上所列同意见之议员发言已毕,起立告议长以自己之姓名,得议长之许可而后发言。 第五十一条 议长指令发言表上所列之议员发言时,该议员不应,即与未预告者同。 第五十二条 凡发言必登演说坛,但极简短之言,及得议长特许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条 讨论时对于同一议题不得发言至二次以上,但左列各项不在此限: 一、申明自己所提议案之旨趣者; 二、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所派之员,申明交议事件或批答事件之旨趣者; 三、审查会之报告员申报告之旨趣者; 四、要求提议之议员、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所派之员,审查会之报告员,说明疑义者; 五、本细则第二十五条之当事议辩员明事实缘由者。 第五十四条 凡讨论不得涉及议题以外。 第五十五条 议长对于各议题欲自于与讨论之列,应预先通告,至该议题讨论开始之时,即退居议员席,而由副议长入议长席。 议长既与于讨论非至该问题表决以后,不得复入议长席。 第五十六条 发言之人已尽,议长应宣告讨论终局;若发言之人未尽,而有议员五人以上提议作为讨论已终,复得公决者,议长亦即宣告讨论之终局。 第五十七条 凡议案经本局讨论,有议员五人以上提议不能作为议案,复得公决者,以废弃论。   第三款 修 正 第五十八条 议员对于议案欲加修正者,可具修正案交于议长。 第五十九条 议长接受各议员之修正案于会议时,将原案交书记朗读,一过,择修正案与原案最相远者最先提议,依次取决于多数议员。议长得以便宜省略议案之朗读。 第六十条 各修正案俱被否决,是仍就原案决之。 ·438· 第六十一条 议员已提出之修正案,非得本局之允许,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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