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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新竹县制度考-清-佚名

新竹县制度考   ●竹城沿革   一、淡厅建始系雍正元年,以竹堑为厅治地。所管区域,南自大甲溪,北至三貂岭,东极内山,西抵海面。   一、新竹城廓,系道光六年筑造。   一、废淡厅,置台北府,系光绪五年。   一、光绪五年置新竹县,分管竹堑、香山、新埔、大仑、中港、苗栗、吞霄、大甲八堡。   一、光绪十五年分割苗栗、吞霄、大甲三堡及中港堡南条溪以南地方,置苗栗县,隶属台湾府。   一、新竹支厅,开始系明治二十八年(光绪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新竹县衙门组织   一、新设一县官长,办理百姓民事。遇有军情事件,则照会新竹武营游府办理。   一、新竹设一捕厅长,管理监狱等事;如有逃狱,系捕厅责任。遇大事,则县官下乡办断。若遇小事,则委捕厅代行下乡办事并收呈。其余田产各事,系县官当堂讯问。   一、另设八房,帮办衙门中各事。   一、吏房,管理乡绅丁忧、起服、在外省做官各事。   一、户房,管理粮、户等税各事。   一、礼房,管理历代皇上喜庆辰期并考试、烈女、节妇、祭神等事。   一、兵房,管理兵差并考武各事。   一、刑房,管理枷杀贼盗刑狱等事。   一、工房,管理起盖衙门、修理仓库各事。   一、承发房,应办所有公文信札,皆由此房挂号分发各房转办。   一、堂事房,应办传录口供堂谕等事。   ●新竹县所设官员及差役   兹将前新竹县所设官员及差役人等开列:   一、正堂官长一名办理县中一切大小民情等事。   一、佐堂典史官一名,办理司狱等情。   一、刑席一名,办理批民情案件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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