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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江苏省通志稿司法志-清-缪荃孙

  会昌五年正月,淮南节度使李绅按江都令吴湘盗用程粮钱,强娶所部百姓颜悦女,估其资装为赃,罪当死。湘,武陵兄子,李德裕素恶武陵,议者多言其冤,谏官请覆按遣。监察御史崔元藻、李稠覆之。还言湘盗程粮钱有实;颜悦本衢州人,常为青州衙推,亦士族,与前狱异。德裕以为无与夺,不复更推,亦不付法司详断,即如绅奏,处湘死。谏议大夫柳仲、郢敬晦皆上疏争,不纳。   《新唐书·韩滉传》:为镇海节度使时,里胥有罪,辄杀无贷,人怪之。滉曰:“袁晁本一鞭背吏,禽贼有负,聚其类以反,此辈皆乡县豪黠,不如杀之,用年少者,惜身保家不为恶。”又以贼非牛酒不啸结,乃禁屠牛,以绝其谋。属县有犯令者,诛及邻伍,坐死数十百人。又遣官分察境内,罪涉疑似必诛,一判辄数十百人!下皆愁怖。   旧唐书宪宗纪:元和五年正月巳己,浙西观察使韩皋以杖决安吉令孙澥致死,有乖典法,罚一月俸料。   旧元稹传:元和四年,分务东台。浙西观察使韩皋封杖决安吉令孙澥,四日死。稹劾奏以法。   宋   禁约   淳化二年七月,诏江南两浙诸州民先娶旁妻,在太平兴国元年已前者,为人所讼,不得受。   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诏曰:“两浙诸州先有衣绯裙中单执刀吹角,称治病巫者,并严加楚断,吏谨捕之。犯者以造妖惑众论,置於法。”   大中祥符七年,五月四日,诏两浙诸州,有屠牛充膳,自非通议烹宰,其因缘买者,悉不问罪。初司勋员外郎孔宗闵上言:浙民以牛肉为上味,不逞之辈,兢於屠杀,事发即逮捕滋广,请释不问罪。状下两浙转运使陈尧佐,悉同其议,故有是诏。   九年四月十一日禁江南民卖黐胶。违者一斤已上,以不应为重论。   政和二年七月三日,宣州布衣臣吕堂上书:“东南数州之地,尚有安于遗风,狃于故习,忮害不悛,公然杀人,贼父子之仁,伤天性之爱,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谓之‘薅子’,即其土风,宣歙为甚,江宁次之。愿委守令以禁戒之,联保伍以督察之,立重赏以收捕之;有不变者,置以亟刑,杀一警百,使人有畏惧之心,则所活人命不可胜计矣。”诏依。福建已得指挥,仍委监司按察,如有违犯,重置於法。   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臣僚言:“江南逐年秋夏之交,深僻溪涧,往往有人卒暴死亡者,皆因取鱼之患。愚民采毒药置之水中,鱼食之而死,因得捕之,盖止知取鱼之利,而不知害人之命也。欲望严立罪赏禁止。”诏:“以毒鱼者杖一百;因食鱼饮水而杀人者,灭门杀罪一等。”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江南盗贼间作,盖起于乡闾愚民无知,习学枪梃弓刀,艺之精者,从而教之,一旦纠率,惟听指呼,习以成风。乞诏有司责邻保禁止,示之厚赏;敢为首者,加以重刑,庶免搔扰。”从之。   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前提点江南东路刑狱周邦式奏:“江南风俗,循楚人好巫之习,闾巷之民,一有疾病,屏去医官,惟巫觋之信,亲戚邻里,畏而不相往来,甚者至於家人犹远之而弗顾,食饮不时,坐以致毙。乞立法责邻保纠告,隐蔽而不言者,坐之。”诏令监司守令禁止。   高宗建炎元年八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淮南真、杨、楚、泗等州系九路沿流之冲,舳舻相衔,不下数十,州郡终日将迎,职事尽废。况即今只备车驾巡幸及防奸御寇,事务非一。乞一切迎送并行住罢,虽非泛使命及本路监司太中大夫以上等官,亦不许接送。所贵郡县官吏,各得一意修举职事。”从之。淮南江浙并依此施行。   淳熙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诏:“会经编配吏人及见役吏人,并不许充官民户干人,如违,许人陈告,依冒役法断罪追赏。”先是,前知常州晋陵县叶元凯言:“州县形势官户及豪右之家,多蓄停罢公吏,以为干人,恃其奸恶,持吏短长,官物抵顽不输,词讼则变白为黑,小民被害。乞立条制行下禁止。”故有是命。   十年正月四日,诏禁淮西州郡采捕。臣僚言:“淮南州郡有里正保长,又有总首缉捕等人,缘地饶獐鹿鹑兔之属,当官者欲得以为包苴,岁科此辈采捕,例成白取。每至冬间,尽将渔者拘集,名曰网船,督以使臣军兵,课日采捕,复立赏禁其私市。戕物性,夺人力,莫此为甚,严行禁止。”故有是命。   十二年十月二日,诏淮南东路帅宪司差使臣二员,专一机察楚州北神镇私渡,仍令系衔。如失觉察,仰逐司按治。   十六年七月三日,诏镇江建康都统制司,严行约束今后修城军人并搬运砖灰等人将带铜钱至沿边诸州,或因事败露,其统兵官或管押将副使臣等并仰逐州取会名衔,具申朝廷,取旨施行。如州郡或行容庇,一例行遣。以臣僚言楚州修筑城壁,镇江万兵往来更替,并随行亲属装载船只,因而藏匿铜钱过江。又本军与建康军中津发砖灰官船,动以百计,经从扬州、高邮管下,乃至楚州。逐处虽行禁戢,势力不加,谁敢向迩!兼闻近来军人结党,递相提防,负钱于前,持挺于后,间有掩捕,公然抢夺,虽死不顾。乞行禁止。故有是诏。   开禧元年十一月九日,淮东提举陈绩言:“主将克剥至重,莫甚于今日:私役之弊,买工之弊,差使营运之弊,未尝少革,是犹曰公家之事然也;至於屯驻之所,私买田宅,役官兵以为之管干,役军匠以为之营造,竹木砖瓦之属,悉取之官。国家竭民力以养兵,而主将乃竭兵力以奉己。乞今后应管兵官辄敢于屯驻之所,私置田宅,许民间告首,以违制论。”从之。   三年正月十六日,行在榷货务状:“行在务场,每岁收趁课额八百万贯,应副左藏西库就支大军给遣及朝廷封樁财,计建康一千二百万贯,镇江四百万贯。应副淮东总领所给遣屯戌军马支费,并解发上供封樁之数,事系重害。今诸州府却依安抚司行下,更不顾客贩茶盐舟船,并行拘虏。设有不敷之人,便作有误军期行遣。遂使客人畏惧,不肯兴贩。三务所收课利,全然稀少。乞指挥下三务场,遍牒晓谕兴贩茶盐客人知,委有茶盐船经本务场,陈乞送铺户保明诣实,给黄旗公据收执,兴贩州县等处,不得妄有拘扰。违仰客人指实越诉,将官吏重行施行。”从之。   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今之风俗,自京畿以至江浙,其微之不可谨者非一。社稷之所报,有常祀也;今愚民之媚於神者,每以社会为名,集无赖千百,操戈被甲,鸣锣击鼓,巡行于乡井之间。万一有啸呼其间,如窃弄潢池之兵者,则里社何以御之?此习俗之不可不谨其微者一也。古者衣服有常,民得归一;今愚民以迎神为名,妄一男予目以为神,如古者立尸以祭,冠冕之华,服色之僭,饰金车,张皇盖,纵观者不骇,执法者不诃,僭乱之俗,莫此为甚!此习俗之不可不谨其微者二也。古之命名者,不以日月山川,非独欲其不难于避也。盖名以立议,议以正行;今之士夫与豪杰之旁午于乡井者,或袭古帝王之名,殆将何为耶!此又习俗之不可不谨其微者三也。天下之事,必自其微而谨之,微之不谨,积习至著,殆有难于政者。乞明诏大臣,申严行下监司郡守,镂榜晓示,严行禁戢;其或不悛,必置重宪。”从之。   十年三月一日,臣僚言:“近因职事,检狱天府,其间王正国等屡入番国漏泊一事,案椟所供,殊骇观听。复闻沿海州县,如华亭、海盐、青龙、顾迳、江阴、镇江、通泰等处,奸民豪户,广收料斛,贩入诸番,此尤利害之切者。乞行下沿海州军,各敕所属县镇,籍定海舟,应有买贩入番,先具所载名件,经官给据,委官检实,方得出海,巡警官司看验公凭,方许放行;如系禁之物,许令徒党告首,重者以舟中之物充赏;至若米斛在舟,只许会计舟人期程食用;庶几奸民知所畏战。”从之。   十一年四月四日,臣僚言:“朝廷以浙左诸郡去岁小歉,民生艰食,权宜通变,从商贩运米过江,救灾恤民,不容不尔!夫何乘隙好利之徒,抵冒法禁,一离江岸,荡无禁止,遵海而往,透入虏界者不一。迩者,浙右如华亭、海盐、青龙、顾迳等处,其为漏泄米斛,不可胜计;且天祸彼国,连年饥馑,犹且逞其凶暴。而吾之奸民趋利玩法,以资盗粮,利害岂小!乞行下淮浙漕司及沿海州郡,各饬所属,措置关防,如获到违戾之人,研穷勘鞫,处以军法;其能告捕者,官司给赏之外,尽以所载之物与之,断在必行,期以无犯”。从之。   勘狱   隆兴七年九月十八日,江东路提点刑狱公事胡襄言:“窃见诸州军推勘大辟,已经申奏,蒙朝廷依条断下,罪人或临刑翻异,或家属称冤,在法更合申取指挥,缘伺候回降,动经数月。今后如有似此等人,乞令提刑司一面差官别勘,却申省部照会。”从之。   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两浙东路提点刑狱公事郑兴裔言:“狱者所以合异同之词,差官置勘,正欲得其实情。今之勘官,往往视为常事,出人其罪,上下其手;及至翻异,则又别勘;或后勘驳正,所犯不至前勘之重;或前勘已得实情,而后勘却与出脱。虽在法有故出故人、失出失入之罪,徒为文具。欲望明诏有司,俾之遵守。”诏刑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   配隶   雍熙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应诸道擒获劫贼狱成遇赦者,隶本城军,仍廪给之。先是江南转运使许骧上言:“劫盗遇赦得原还本乡,维告捕者,多行杀害,请以隶军。”故也。   淳化三年四月十四日诏:“江南、两浙、荆湖等处吏民,先犯罪配岺南诸禁锢者,并还本郡,仍禁锢之。”   四年正月二日诏:“西川、江南、两浙、荆湖、广南、泉福等路,伪命军校及官吏配隶诸州禁锢者,所在以闻,并给牒,许归故郡。”   大中祥符三年五月,知昇州张詠言:“常州水陆要冲,多有凶恶之辈,放火为盗,准诏剌配潭贺州充军讫。检会旧条,累犯恶迹者,禁身奏裁。请应自来凶恶之人,犯杖罪十次、徒罪七次;或犯徒杖罪作贼违戾父母者五次;及厢界与凶恶通情、搔扰、侵凌人者,所犯杖罪三次;及犯侵扰人至徒一次者,并许剌配登、莱、沂、密、福建路州军充军。”诏:“须累犯凶恶合申奏者,及放火盗财,杖讫刺面配一千里外牢城。”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沙门岛流人量给口粮。”初,使至,言其多殍死,请粗给菽粟。枢密副使马知节曰:“流人无廪食之理。”帝悯之,特有是诏。   五年四月十三日诏:“江淮南诸州不剌面配役人咸释之,从安抚使李迪等奏请。”十六日雄州言:“边人越人北界赌博者,望准法决讫,徒隶向南军籍。”从之。   天禧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封者言:“江南有因事配军人,悉凶恶之徒,既不许差出,又无役使。望检会元犯罪名轻重,升隶厢军。”从之。   仁宗天圣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诏曰:“朕以神禋燔洁祀,雷雨推恩,念兹配隶之人,特示矜宽之典,或许归田里,或移近乡围,用推在宥之仁,咸启自新之路。惟彼均输之寄,逮於牧守之权,宜尽详明,庶符委属。宜令江南淮南两浙等路转运使副,亲往本路诸州军监,取赦前见管杂犯刺面不刺面配军,与逐州长吏兵官同共取索配犯,因依勘会,配到后有无违犯,看详拣选,就近体量移配。其广东西荆湖南北福建,并移江浙州军;江南两浙,并移配淮南州军;淮南并移京东;京西亦与量移侧近州军牢城及本城无料钱军分。原不刺面人,不得刺面,亦依此移配;原系广南荆湖福建配江北州军,即量移往近南州军,不得移过岭南及大江,仍相度大小州军,合销人数均配。其年老病患者,看验委实不堪医治充役,即给公凭放停,递归本贯州县知在系帐编管。元奉宜敕永不放停,及情理巨蠹,累行恶迹,搅扰州县,豪强欺压良善,恐吓钱物,并借词论诉不忤已事伪造符印,或持杖惊劫,伤杀人命及不受尊长教训,父母陈首人等不得移配,亦不得以老病为名放停。其余案犯人中,少壮堪披带者,即押赴阙,送军头司拣选,分配诸军安排。如不愿量移及赴阙者,亦听从便,仍具分析闻奏,当量迁改军分。不得将赦后配及经赦已量移人,一例拣选;自来选迁至威边骑射,及本城有料钱人相度本处合销执役数外,分配於事务多处州军一般军分诸杂差使,候了日具析都数,开坐驿置以闻。   淳熙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楚州言:“准敕犯私盐科徒流罪人刺充水军,缘本路即无屯驻水军,未审合配是何军分?法寺契勘,楚州既无屯驻水军去处,即合依六路犯私盐被获,依已降指挥刺填军额施行;其他诸路,理合一体。”从之。   断狱   太宗雍熙三年五月,刑部言:“徐州官吏枉断死罪,虽已驳举,而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非少峻条贯何以责其明!慎按断狱律,从徒罪失入死罪者,减三等,当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望自今断奏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减赎。检法官削一任,更赎铜十斤;本州判官削一任,本吏并勒见任。”从之。   狱空   大观三年二月十四日,前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公事吴慈奏:前任本路管下州县申到,自大观元年至二年六月终,狱空月日次数。诏淮东提刑降敕书奖谕:“高邮军军院、海州司理院当职官各支赐绢二十疋。”   政和四年十一月二日,刑部奏:“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司中据高邮知县状具到狱空次数,本部看详。州县狱空,理当立法,令中提刑司类聚,月终奏闻”。从之。   乾道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知扬州周琮言:“本州狱空。”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知扬州莫濛言:“本州狱空。”   断死罪   淳熙四年五月二日诏:“迪功郎建康府右司理史光祖特改承事郎,仍减三年磨勘,以驳正死罪李庆等三十人推赏也。”   亲决狱   高宗建炎二年六月十一日,疏决行在扬州并属县见禁罪人,除犯劫杀谋杀故杀斗杀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入已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赃监主自盗赃并依法;其余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降从徒,徒罪降从杖,杖罪已下并放;内斗杀情理轻者减一等,并杂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决讫,并刺配千里外牢城,断讫录案闻奏;强盗罪至死依所降决讫,情理重者,剌配广南远恶处,情理轻者,刺配二千里外,并牢城。   三年七月三日,行在疏决建康府。   省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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