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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戴施两案纪略-清-吴德功

戴施两案纪略 自序 凡例 戴案纪略卷上 戴案纪略卷中 戴案纪略卷下 附录:治台必告录请恤清单 自序 施案纪略 周莘仲广文遭难记   蔡序   光绪十八年,刘巡抚修台湾通志,俞邑主奉命选举釆访委员。其地方官署、寺庙沿革等,分手办理。惟撰施、戴二案,非熟于史乘义例者,难以胜任。吴君立轩,绩学功深,熟于鲁史书法,举以担任此二案,恢恢乎游刃有余也。   夫通志虽限于台湾一隅,其义例必考核精详。故作史者必才识兼长,志反叛之事必以年系月、以月系日,庶纲举而目张,宜实事求是,不得随己之爱憎,任意褒贬,用意尤要含蓄。修入志书,不可加以论断,以待后人之评定。措词不可粉饰,故为炳炳烺烺,以破其例。远考历代通鉴,近观府志林爽文等篇,皆此意也。作者守史书义例,步步着实,笔意悉仿纲目,洵合于志书之例也。   陈仲英太尊曾掌教翰林院庶吉士国史馆协修官,学问渊博,见识高超,史鉴义例,素常讨论。阅此二案纪录,大加刮目。其中只易数字,并论凡作文字,非善用虚字者,不能灵动。施案一事,前日俞令幕友亦有拟作,非贪用典故,即承接不能圆转。今吴上舍此作,俞令昨日亲带到署请示。予言其稿经先阅过,可速送呈台北通志局,必不批驳。本署亦欲加考语,可以安心,母庸删改。忆当年上谕令各县釆访,命送到志稿,细加研核,不得率尔呈送;一以慎重志书,一以觇贵县之学识。所以俞邑主送稿时战战兢兢,恐不称上意。此书修入省志,吴君可以名垂不朽矣。爰述往日情形为之序。   香邻蔡德芳序。   自序   戴万生作乱三年,台湾道、镇皆殉难。知府洪毓琛亦积劳病故。尔时,北至大甲,南至嘉义,地方盗贼蜂起,官军南、北、中三路进剿,始克荡平。其害较烈于林爽文。   德功弱冠时,亲见其事,每笔之于书。至光绪甲午,全台纂修通志;功忝与其役。爰取林卓人「东瀛纪事」阅之,所载北路攻剿之事甚详,篇中略釆之。但其书各处争战,自为纪略,未合于志书之体,故仿纲目之例,自作乱以至平定,因年系月、因月系日,庶牟尼一串,了如指掌。且戴、林二逆作乱,始于彰化,而曾镇在鹿港招抚义民,白沙坑二四庄、快官三十五庄、线西加宝潭庄、武东牛■〈牛吉〉岭战事多阙。故就所见、所闻,并釆「陈陶村诗稿」所载三忠以及丁观察曰健「治台必告录」所纪斗六等处殉难人员官衔姓氏纂辑其中。其间草莽效忠之殉难义民、积劳病故之员弁,准建入昭忠祠者,附载于下卷。庶忠臣义士不至与草木同腐矣。   乙未以后,书籍多散佚,此稿幸得犹在,窃恐过此以往,搢绅先生莫能道其轶。爰亟登之,以俟輶轩釆访焉。若云问世,则仆岂敢!   凡例   一、是篇为修志而作,故仿纲目之例。   一、是编后加以论断,亦欲表忠臣义士,并推原致乱之由,亦稗史一种也。若收入志乘,不必加论断。   一、林卓人误以张三显居石榴班,误以斗六有城,误以先入彰城者北军,故特正之。   一、戴逆扰乱三年,间有忠臣义士未经收入者,请补录之。   一、是编所载皆是大战、大事以及殉难阵亡人员,亟详书之以便收入志乘。其余小事以及不足重轻者姑置之。   一、是编分上、中、下三卷,上、中卷载事实,下卷将在营病故人员、殉难阵亡兵勇,准入昭忠祠而未载入上、中卷者诸芳名备载之。   一、在地殉难阵亡诸勇,惟嘉义有请准入祠,其芳名已付载下卷,其余各县容俟续考。   戴案纪略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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