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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粗解刑统赋-元-孟奎

詈不必闻也,有亲闻乃成之詈 骂詈翁姑,逆理之罪,何待亲闻?毁骂本部,恐有谮嫉,必待亲闻乃坐。不系所属之民者,减一等科罪。 盗亲属犹减等,何况于诈欺 凡亲属之间,近则以服,远则以义。子婿父岳,或有分之物自相盗者,减等之犹有议焉,况诈欺乎! 诅父母为不孝,可明于魇魅 呪诅之事,虚无难考,意疑涉轻,犹入于十恶,况魇魅乎?虽不致伤,意在残害,蛊毒魇魅,但可以死人者,凡人伤命,况子孙乎?合从大逆。 许嫁有私约,知残疾养庶之流 人之婚定,先凭媒妁交通,如无私约,其间疾病、残毁、乞养、庶出、老幼年不相若,彼此俱知,或有悔者,法所不容。婚定之后,男犯奸盗,女犯十恶,彼此容悔。 损人以凡论,谓斗殴杀伤之类 斗殴杀伤或损折肢体,致伤人命者,父子兄弟俱依首从法科。若过失误伤,不致人命,或骂詈之类,罪坐家长。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强盗之下,以首从论罪。始谋以甲为正,以乙为从。上盗之时,甲避罪,以乙权为正,甲反为从。然乙虽为正,终权一时起情,发意系甲主谋,合拟造意之人为首。 加减之例,或后而后先 斗殴骂詈必有先后,例宜加减科罪 毁官物不偿也,坐而又偿者,以持守之别 系官之物,持者误毁,止坐罪而不偿。守者收贮不如法,致使损坏者,责有所归,故坐罪而必偿。 盗众财必倍也,累而非倍者,犹掌当之专 盗众人之财者,必追倍赃,盗一人掌众人之财者,累正赃而不追倍赃,犹盗一人之财也。若众人自掌当而被盗者,赃必倍追也。 罪因搜检而得者,许推于状外 凡人之招,有正招,有又招。正招者,招其状之正犯。又招者,因其搜检而得,此即状外之罪,非状外之余事也。 事须追究,而正者听言乎赦前 已往再推,谓之追事,虽枉理而必合改正者,释免之后,然未结绝听言告改正,如诈冒为婚,凡经枉法革然印造伪钞,革后行使之类,必合改正,不在敢以赦前事相告言之例。 出举得利,非物之蕃息 用资本而得利者,合归物主。物自蕃息者,合归后人。 弃囚拒捕以事之因缘 囚者,有罪之人也,弃而遗之,必有其故。既弃之而复捕,则拒之必有故。故曰事有因缘,此非越禁劫狱之比也。 诬轻为重者,坐反所剩 凡人论诉,指陈实事,官以事之轻重坐罪。若捏词诬告,以轻为重者,除被告合坐本罪之外,余罪坐及原告。谓如罪该五十,诬罪一百,则五十坐原告,故曰坐反所剩。 从杖入徒者,罪论以全 杖者,持也,谓持而击之也。徒者,奴也,谓以奴辱之也。杖者,六十至一百,不枉理以刑簿则受之。徒者,一年至五年,枉于理而曾过则受之。二者大有异也。应得杖罪而却徒者,则掌法之人合全论其徒。今之所谓故入人罪是也。 会赦会降,有轻于会虑 赦者,免罪。降者,免轻。虑则特旨也。赦降之恩虽遇,释之仍刺充警。致伤人命,仍追烧埋之银。若制虑,则全免之也。盖赦降常恩而有条,虑则特旨一人,异恩而无例也。 议亲议故,独先于议贤 选举之法,其名有八:贤、能、功、贵、勤、宾、亲、故,谓之八议也。其贤能为公,必先于议亲、故,为私当后于议。今之选法举茂才,台宪举廉能者是也。此议字非议罪也。 配所犯徒,杖不过于二百 配徒之法,古人恤刑不忍害生之意,谓法重犹矜于死也。徒半年以至三年五年者,欲其改过自新耳。若配所更犯徒法者,其折役之杖累其前犯杖数加之,不出二百。如前犯一百七,今不得加一百七之上。若加上则过二百矣。 流刑加役,里亦止于三千 应流之日更加役罪,止于三千里,计其前犯里数不出三千里之外。如前犯流二千里,今不得加一千里之外。若一千里之外,则不止于三千里矣。加以原发地所里数较之。 又若亲姑被出,亦是亲姑 姑者,夫之母也。亲姑者,夫之所生母也,虽被出及改嫁他人者,亦当服亲姑之服也。 继母改嫁即非继母 父续娶曰继母。起家承祖,虽得以继其宗祧,若父死、父在而改嫁他人者,虽有出而恩义绝矣,比同凡人。 责其已越,则未过重乎未度 出城曰过,出关曰度,越则已离乎城关矣。今以已越而论罪,则未过之罪重,而未度之罪轻也。但意欲出城而未过者,比已越减一等。欲度关而未逾者,比已越减五等,故下文谓“冒度而自首者获免”。是则未度轻,未过重也。 矜其稍远则不举,轻乎不纠 凡官有属,稍远则职分所拘,故律矜恤焉。州县官有过,监察宜纠,路官宜举。监察虽远而职掌则近,路官虽近而职分有限,故不举轻而不纠重也。 故屏服食,论以斗殴 律犯“故”之一字,是专主于谋,罪必致重。寒之以衣,饥之以食,人之死生系焉。故意屏去其服食,不得以御其饥寒而致死者,虽无痕伤,宜以故殴杀人科罪。 贸易官婢,同于和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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