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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律异相(第26卷~第5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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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狼第十(第八分)
狼得他心害怨女婴儿。 有女置其婴儿在于一处。狼担儿而走。时人捕蹑而语之言。汝今何故担他儿去。狼答之言。此小儿母是我怨家。五百世中常食我儿。我亦五百世常杀其子。若彼能舍旧怨之心。我亦能舍。时人语其儿母。可舍怨心。儿母答言。我今已舍。狼观儿母。虽口言舍而心不放。害之而去(出抄毗昙第二十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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