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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沈约

来论云。形即是神。神即是形。又云。人体是一。故神不得二。若如雅论此二物不得相离。则七窍百体无处非神矣。七窍之用既异。百体所营不一。神亦随事而应。则其名亦应随事而改。神者对形之名。而形中之形各有其用。则应神中之神。亦应各有其名矣。今举形则有四支百体之异屈申听受之别。各有其名。各有其用。言神惟有一名而用分百体。此深所未了也。若形与神对。片不可差。何则形之名多。神之名寡也。 若如来论。七尺之神神则无处非形。形则无处非神矣。刀则惟刃是利。非刃则不受利名。故刃是举体之称。利是一处之目。刀之与利既不同矣。形之与神岂可妄合耶。 又昔日之刀今铸为剑。剑利即是刀利。而刀形非剑形。于利之用弗改。而质之形已移。与夫前生为甲后生为丙。天人之道或异。往识之神犹传。与夫剑之为刀刀之为剑。有何异哉。 又一刀之质分为二刀形。形已分矣。而各有其利。今取一牛之身而割之为两。则饮龁之生即谢。任重之用不分。又何得以刀之与利譬形之与神耶。来论谓。刀之与利即形之有神。刀则举体是一利。形则举体是一神。神用于体则有耳目手足之别。手之用不为足用。耳之用不为眼用。而利之为用无所不可。亦可断蛟蛇。亦可截鸿雁。非一处偏。可割东陵之瓜。一处偏。可割南山之竹。 若谓利之为用亦可得分。则足可以执物。眼可以听声矣。若谓刀背亦有利两边亦有利。但未锻而铦之耳。利若遍施四方。则利体无处复立。形方形直并不得施利。利之为用正在一边毫毛处耳。神之与形举体若合。又安得同乎。刀若举体是利。神用随体则分。若使刀之与利其理若一。则胛下亦可安眼。背上亦可施鼻。可乎。不可也。 若以此譬为尽耶。则不尽。若谓本不尽耶。则不可以为譬也。若形即是神神即是形。二者相资理无偏谢。则身亡之日形亦应消。而今有知之神亡无知之形在。此则神本非形形本非神。又不可得强令如一也。 若谓总百体之质谓之形。总百体之用谓之神。今百体各有其分。则眼是眼形。耳是耳形。眼形非耳形。耳形非眼形。则神亦随百体而分。则眼有眼神。耳有耳神。耳神非眼神。眼神非耳神也。而偏枯之体其半已谢。已谢之半事同木石。譬彼僵尸永年不朽。则此半之神。亦应与此半同灭。半神既灭半体犹存。形神俱谢弥所骇惕。若夫二负之尸经亿载而不毁。单开之体尚余质于罗浮。神形若合则此二士不应神灭而形存也。 来论又云。欻而生者欻而灭者。渐而生者渐而灭者。请借子之冲以攻子之城。渐而灭谓死者之形骸始乎无知而至于朽烂也。若然则形之与神本为一物。形既病矣神亦告病。形既谢矣神亦云谢。渐之为用应与形俱。形始亡未朽为渐神独不得以始末为渐耶。 来论又云。生者之形骸变为死者之骨骼。案如来论。生之神明生之形骸。既化为骨骼矣。则生之神明独不随形而化乎。若附形而化则应与形同体。若形骸即是骨骼。则死之神明不得异生之神明矣。向所谓死定自未死也。若形骸非骨骼。则生神化为死神。生神化为死神。即是三世。安谓其不灭哉。神若随形形既无知矣。形既无知神本无质。无知便是神亡。神亡而形在。又不经通。 若形虽无知神尚有知。形神既不得异。则向之死形翻复非枯木矣。 性法自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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