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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释观取者品第九
复次为令谛观取者无体。有此品起。如偈曰。 眼耳等诸根 受等诸心法 此先有人住 一部如是说 释曰。一切自部皆无此执。唯有婆私弗多罗立如是义。眼等诸根。受等心法。此若有者。则有先住。道理如是。若不尔者。偈曰。 若取者无体 眼等不可得 以是故当知 先有此住体 释曰。我见有是取者先住。何以故。以取者故。由此取者可得故。在诸取先住。譬如织者在经纬前。复次取者之先有眼等取。何以故。以有取故。如竹篾等。如是取及取者二俱得成。以是义故。我先说言第一义中有是阴等取及取者。婆伽婆说不可破坏。论者偈曰。 若眼等诸根 受等诸心法 彼先有取者 因何而施设 释曰。眼及受等以无体故。异取更无一物可得有。何取者而施设耶。如是彼于尔时不有。以取无体故。此中立验。眼等取前无彼取者。何以故。以施设故。如经绢等。是故取者不成。由取者不成故。因义则坏。由因坏故。彼经绢等譬喻无体。以第一义中取及取者体不成故。复次有异婆私弗多罗言。如先生天上。生天业尽天上取者得如是住。后取人等诸阴故。彼取者阿含得成。论者言。彼生天者。天上取体天施设故。又汝总说阿含。无别验故。令生疑惑。不应定信。如偈曰。 若无眼等根 先有彼住者 亦应无取者 眼等有无疑 释曰。汝意如是。义则不然。何以故。若不观取者。眼等诸取体则不成。此意如是。若此二法互不相观。如此次第义不应尔。所谓此是眼等诸法取。此是调达名取者。此是调达名取者。此是眼等诸法取。由此偈曰。 或有取了人 或有人了取 无取何有人 无人何有取 释曰。或有取了人者。谓眼等诸法。或有人了取者。谓见者闻者。由取取者。更互相观。世谛中成非第一义。后半偈者。由彼无体。彼因过失汝不得离。复次婆私弗多罗言。汝今何故自生分别言有先住。在彼眼等诸根之前。后还自破。我等法中亦作此说。如偈曰。 一切眼等根 先无一人住 释曰。无一人住者。谓彼眼等一一根。先各有人住。何以故。偈曰。 由彼眼等根 异异了彼异 释曰。眼等者谓耳鼻舌身受等。由眼至受各各有异。故得说言。此是见者。此是触者。由观异取故。彼取者得。成汝言因。不成者。无如此义。论者偈曰。 若眼等诸根 先无一住者 眼等一一先 彼别云何有 释曰。由诸外道一一取先立有取者。谓眼耳等先各有人住。是义不然。何以故。若不观眼等取者无体故。此意如是。由前立验。眼等取先一一取者。义亦不成。复次汝若定执有彼取者。今当问汝。为此见者。即是闻者。乃至受者。为见闻者。乃至受者。各各异耶。若受先说者。是义不然。如偈曰。 见者即闻者 闻者即受者 一一若先有 是义则不然 释曰。彼如是说则同外道。此义云何。外道所说彼身根处积聚法者。如草土成舍。而有别人于中受用。如是人者。不可识知。谓见者等。此义不然。何以故。彼一体故立义有过。复次非第一义中彼见者体不异闻者。何以故。闻者故如别体闻者由相续异故。见闻不同。汝言体不异者。此立义过。复次见者欲见不观。于眼色应可得。何以故。不异闻者故。譬如闻者。由与闻者不异验故。不观于眼。彼色可得。若其不尔。见者异法。此皆不成。立义过故。复有异僧佉言。我若是一丈夫则堕余根去过如历诸窗牖。由彼处处眼等为因起色等觉。以我既不遍则有别方所。若不依彼眼等诸根。则见闻者等皆不得成。由我遍故。则不至余根。是故无过。论者言。汝立因者有大过失。由一一根中皆先有我。是义不然。何以故。道理无有如此我故。若人欲得异阴入界。有一丈夫为见者等。论主教彼如先观入品遮。当如此解不复广释。或有欲避如先过失说有取者。其相云何。彼谓见者闻者各各差别。而是一我。如此执者。是亦有过。如偈曰。 若见闻者异 受者亦差别 释曰。如汝分别得何等过。今当示汝。如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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