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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镜录(第041卷~第06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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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宗镜录卷第四十八
问。熏习以何为义。 答。熏者发也。或犹致也。习者生也。近也。数也。即发致果于本识内。令种子生。近生长故。熏有二种。一习熏。谓熏心体。成染净等事。二资熏。谓现行心境。及伽惑相资等。楞经云。大慧。不思议熏。及不思议变。是现识因。取种种尘。及无始妄想熏。是分别事识因。是以无明能熏真如。成其染法。本觉能熏无明。起其净用。此皆不可熏处而能熏。名不思议熏。不可变异而变异。云不思议变。胜鬘经云。不染而染。难可了知。染而不染。难可了知。显识论云。分别识者。若起安立熏习力。于第八识中。熏习力故。譬如烧香熏习衣。香体灭。而香气犹在衣中。名为熏衣。此香不可言有。香体灭故。不可言无。香气在故。如六识起善恶。留在熏力。于本识中。能得未来报。名为种子。 问。能熏所熏。各具几义能成熏习。 答。各具四义令种子生长。故名熏习。唯识论云。先所熏四义者。一坚住性。二无记性。三可熏性。四和合性。古释云。即此四义。各有所简。论云。一坚住性。若法始终一类相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此遮转识及声风等性不坚住。故非所熏。释云。夫为所熏识者。且须一类坚住。相续不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今前六转识。若五位无心时。皆间断故。既非坚住。非是所熏。此亦遮经部师。将色心更互持种。论主云。且如于无色界入灭定时。色心俱间断。此时将何法能持种。又如五根五尘。皆不通三界。亦非坚住。如何堪为所熏性。又第七识。在有漏位虽不间断。在十地位中。亦有解脱间断。谓得无漏时。不能持有漏种。以有漏无漏。体相违故。以第八识虽是有漏。以在因中。体无解脱。唯无覆性。即不妨亦能持无漏种。得名所熏。应立量云。前七转识是有法。非所熏。宗因云。不坚住故。同喻如电光声风等。 问。若言有坚住性即是所熏者。只如佛果第八。亦是坚住性。应名所熏。 答。将第二义简。论云。二无记性。若法平等无所违逆。能容习气。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势力强盛。无所容纳。故非所熏。释云。夫为所熏者。须唯是一类无记。即不违善恶性。方受彼熏。今佛果第八既是善性。即不容不善及无记性。非是所熏。以佛果圆满故。如似沉麝。不受臭秽物熏。若不善性者。即是烦恼。又不容信等心所熏。互不相容纳故。其所熏性。如宽心舍行之人。能容纳得一切善恶事。若恶心性人。即不中。第八识似宽心舍行之人。能容一切习气。有此义故。方名所熏。若如来第八无漏净识。唯在因中曾所熏习。带此旧种。非新受熏。以唯善故。违于不善等。又云。善染如沉麝非蒜等。故不受熏。无记如素帛。故能受熏。如善不容于恶。犹白不受于黑。若恶不容于善。如臭不纳于香。唯本识之含藏。同大虚之广纳矣。 问。若言有坚住性及无记性二义。便名所熏者。且如第五心所。同心王具此二义。应是所熏。又如无为亦有坚住性义。为所熏何失。 答。将第三义简。论云。三可熏性。若法自在。性非坚密。能受习气。乃是所熏。此遮心所及无为法。无为坚密。故非所熏。言自在者。正简难陀许第八五心所变受熏。论主云。心所不自在。故依他生起。非所熏性。言性非坚密者。即简马鸣菩萨真如受熏。论主云。无为体坚密。如金石等。而不受熏。夫可熏者。且须体性虚疏。能容种子方得。马鸣救云。我言真如受熏者。以真如是性。第八是相。性相不相离。若熏着相时。兼熏着性。或摄相归性故。真如受熏何失。如将金石作指镮等。护法破云。熏相不熏性。如火烧世界。不烧虚空。今唯是第八心王。体性虚疏。方可受熏。如衣服虚疏。方能受香等熏。 问。若言有坚住性无记性及可熏性三义。即是所熏者。应可此人第八识。受他人前七识熏。以此人第八是可熏性故。 答。将第四义简。论云。四与能熏等和合性。若与能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所熏。唯异熟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释云。今将此人第八。望他人前七。无同时同处和合义故。非是所熏。亦遮经部师。将前念识体。熏后念识相。不同时。亦非所熏。次能熏四义者。一有生灭。二有胜用。三有增减。四与所熏和合。此四义亦各有所简。 且外人问。无为法。得名能熏不。 答。将第一义简。论云。一有生灭。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长习气。乃是能熏。此遮无为前后不变无生长用。故非能熏。释云。今前七识有生灭。有生长作用。乃是能熏。 问。若尔者。且如业感异熟生心。心所。及色法。不相应行等。皆有生灭。亦有作用。应是能熏。 答。将第二义简。论云。二有胜用。若有生灭。势力增盛能引习气。乃是能熏。此遮异熟心心所等。势力羸劣。故非能熏。释云。其业惑异熟生心心所等。劣弱。无强盛作用。能熏。色法。虽有强盛。又无缘虑胜用。不相应行。二用俱阙。此非能熏。又势用有二。一能缘用。即简诸色为相分熏。非能缘熏。二强盛用。为不任运起。即异熟心等。有缘虑用。无强盛用。为相分熏。非能缘熏。内色等有强盛用。无能缘用。异熟心等。有能缘用。无强盛用。不相应法。二俱无。皆非能熏。即缘势用。可致熏习。如强健人。能致功效故。 问。若有生灭及有胜用。即名能熏者。且如佛果前七识。亦具此二义。应是能熏。 答。将第三义简。论云。三有增减。若有胜用。可增可减。摄植习气。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圆满善法。无增无减。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圆满。前后佛果。应有胜劣。 问。若言具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三义。即名能缘者。且如他人前七识。亦有上三义。应与此人第八熏得种不。 答。将第四义简。论云。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唯七转识及彼心所。有胜势用。而增减者。具此四义。可是能熏。如是能熏与所熏识。俱生俱灭。熏习义成。今所熏中种子生长。如熏苣胜。故名熏习。释云。摄论云。苣胜本来是炭。多时埋在地中。便变为苣胜。如苣胜与华。俱生俱灭。内熏习。故生香气。又种子。是习气之异名。习气必由熏习而有。举。喻如麻香气。华熏故生。即胡麻中所有香气。必假华熏方得香也。西方若欲作涂身香油。先以华香。取于苣胜子。聚为一处。淹令极烂。后取苣胜压油。油遂香气芬馥。比来胡麻中无香气。因华熏故生。熏习义者。要俱生灭。熏习义成。非如种生芽。异时故。不同生灭故。以为喻。 问。若言须与所熏和合一处。方名能熏者。且如生亡父母。及先亡子孙等。后人为作功德。此亦是熏他识。以获福故。如何不许。 答。此有二解。一云。此但为增上。令亡者自发心。非熏他识。二云。七分之中。许获一分。 难只此所获一分功德。便是此人造福。他人受果。应乖唯识义。 答。有五力。唯识不判。一定力。二通力。三借识力。四大愿力。五法威德力。 问。七能熏中熏第八。四分之中。约熏何分。 答。前五转识。能熏阿赖相分种子。第六意识。能熏第八相见分种子。第七末那。唯熏第八见分种子。 问。前七识四分。何分能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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