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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观其意 又似直以

然观其意,又似直以《易》之取象无复有所自来,但如《诗》之比兴、《孟子》之譬喻而已。如此,则《说卦》之作为,无所与于《易》,而“近取诸身,逺取诸物”者亦剩语矣!故疑其说,亦若有未尽者。因切论之,以为《易》之取象固必有所自来,而其说已具太卜之官,顾今不可复考,则姑阙之,而直据辞中之象,以求象中之意,使足以为训戒而决吉凶。如王氏、程子与吾《本义》之云者,其亦足矣,固不必深求其象之所自来,然亦不可直谓之假设而遽欲忘之也。泽谓:汉儒必欲求象之所自来,则泥而不通;王辅嗣只欲明其用而忘象,则疎畧而象学遂废;晦庵亦已深知其非,而犹有取于“义茍应健,何必乾乃为马;爻茍合顺,何必坤乃为牛”之语,斯亦不得已之辞。后之欲求文王、周公、孔子之旨者,则不可以此而遂怠其稽古探索之志。盖此心本无限量,岂可据王氏之说,以自界画而忘其乾乾不息之诚乎?夫潜心玩索、求而不得者有之,未有不求而得者也。孔子曰:后生可畏。止如今学者,当以圣人勉人者而自勉。 所贵于象学者,可以辩诸家之得失。凡纷纭杂错之论,至明象而后定。象学不明,则如制器无尺度,作乐无律吕,舟车无指南,自然差错。如晦庵解损上九得:“臣无家”。若以象求,则惠而不费之说太逺也。又按,《邵氏闻见录》云:王弼注鼎“其形渥,凶,以为沾濡之形也”,盖弼不知古《易》形作刑,渥作剭,故《新唐史》元载赞用“刑剭”亦用剭诛云。按,元载以罪诛,赞云《易》称“鼎折足,其刑剭”。《周礼.秋官.司烜氏》:“军旅修火禁,邦若屋诛”。郑司农云:屋诛,谓夷三族。屋读如其刑剭之剭,谓所杀不于市,而以适甸师者也。泽谓:以屋诛解鼎折足,乃学秦法酷烈者之所为,非经意也。三公不称其职,当以礼退,自非秦法,安可以屋诛为义?晦庵于此亦误从之,此由象学不明,故讹错如此。王弼虽不明象,然解作渥义,却与象合。所以知王义为得者,餗既覆,则有鼎汁淋漓沾濡,此正是象,屋诛之说谬矣。一字之讹,所失如此,可不谨哉! 《易》固非一象,亦非一用,圣人之意,但拣紧处说。如姤“勿用取女”是也。离“畜牝牛,吉”,想亦当然,但却不可晓。 丰,卦辞多不可晓,盖本雷电,却又称王“照天下”,似即难解。剥,有床蓐之象,故六五称“宫人”,无妄是戒其妄动,谓天下有雷,惧其过也。此是一义。又一义,则是天下雷行,物知儆惧,不敢有妄。又一义,是天下雷行,万物之生,各正性命,亦是无妄。程子以无妄是诚,然无妄是儆戒之意多,若以诚言,乃是思:诚者,人之道。屯、随、无妄等卦,圣人立教之意甚深,或谓孔子之《易》说道理始多,不知文王之《易》已寓意焉,但未有其辞,至孔子始推明之耳。凡卦辞、爻象、取象、取义皆不一,亦多说未尽,所以孔子于乾坤二卦皆推致其义,使人知立象尽意,则未尽之意皆可推也。但六十四卦若皆如此推,则亦不可,故止推乾坤为例。或谓孔子《易》与文王、周公不同,此未然也。 象学多端,不可一例取。泽于《六经补注》已言其畧。其乾九三,是用象解“或跃在渊”,“龙战于野”亦然,但所说未详。象学当举丰、明夷、蛊、巽为比,例丰与明夷相似,蛊与巽相似,故卦辞、爻辞有相似者,然此只是一例。 大凡易象,皆圣人用意深逺,当虚心以求,不可浅躁,仍竢其体会,不可牵合,茍精神之至,必有黙相之者。 泽尝作《读易吟》十二章,今录四章,以见大意。 万事多于近处迷,贪前说后更参差。不从言外窥三圣,虚说淮南有九师。井困乾枯乾有水,丰睽暗昧观生辉。如何天地都颠倒,却道贤人正得时。 不是浮花烂漫开,有枝有干有根荄。一声也自喉咙出,六脉元从腑脏来。莫向壁间看旧画,也依火后拨寒灰。要餐一斛黄连后,恐怕余甘稍自回。 天机地轴谁曾见,脉络相关也要知。只眼不开千眼闭,一波才动万波随。便成儡子终非活,已出蚕蛾不是丝。直要浑然方见易,断章取义且寻诗。 卦情物理两堪疑,此处谁能析隐微。鸣鹤胡然逢子和,髙鸿何事不云飞。干将有气须冲斗,龙马虽神必受羁。役使阴阳全是易,踌蹰未易泄天机。 易象两端,不可一说取,不可一例求。如渐是山上有木,若推未尽之象,则亦是山上有风。又渐是渐进之义,却取象于鸿,鸿飞髙举,而取象于鸿,则不使之髙举,盖鸿虽有髙举之资,然风物之中系于气运,受役于阴阳者,唯鸿为最甚。又其一南一北,亦必以其渐始,终不自由而卒,莫知其所以然。此鸿之谓也。大抵阴阳役使万物,而万物不自知。圣人作《易》,又所以役使阴阳而人亦未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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