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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曰:“将见良人之所之

《孟子》曰:“将见良人之所之。”止,足也。古文止作趾。)[疏]“御衽”至“北止”。 ○注“衽卧”至“作趾”。 ○释曰:衽于奥,主于妇席。使御布妇席,使媵布夫席,此亦示交接有渐之义也。云“衽,卧席也”者,案《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彼衽称趾,明衽卧席也。若然,前布同牢席,夫在西,妇在东,今乃夫在东,妇在西,易处者,前者示有阴阳交会有渐,故男西女东,今取阳往就阴,故男女各於其方也。云“《孟子》”者,案《孟子离娄篇》云:“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其良人出,则必厌酒肉而後反。其妻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者。其妻告其妾曰:良人出,则厌酒肉而後反,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者也,而未尝有显者,来吾将良人之所之。”注云:“,视也。”彼为视,亦得为见,故郑此注为见也。引之者,证妇人称夫为良人之义也。云“古文止作趾”者,虽叠古文,趾为足,亦一义也。 主人入,亲说妇之缨。(入者,从房还入室也。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著缨,明有系也。盖以五采为之,其制未闻。)[疏]“主人”至“之缨”。 ○注“入者”至“未闻”。 ○释曰:知“从房还入室”者,夫前出说服於房,今言入,明从房入室也。云“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著缨”者,案《曲礼》云“女子许嫁缨”,又云“女子许嫁笄而字”,郑据此诸侯文而言。但言十五许嫁,则以十五为限,则自十五巳上皆可许嫁也。云“明有系也”者,缨是系物为之,明有系也。云“盖以五采为之”者,以《周礼巾车职》五路,皆有繁缨就数,郑注:“缨皆用五采为之。”此缨虽用丝为之,当用五采,但无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其制未闻”者,此缨与男子冠缨异,彼缨垂之两傍,结其绦。此女子缨,不同於彼,故云其制未闻。但缨有二,时不同,《内则》云:“男女未冠笄者,总角衿缨,皆佩容臭。”郑注云:“容臭,香物也。以缨佩之,为迫尊者给小使也。”此是幼时缨也。《内则》又云,妇事舅姑,子事父母,“衿缨、綦屦”。注云:“衿,犹结也。妇人有缨示系属也。”是妇人、女子有二时之缨。《内则》示有系属之缨,即许嫁之缨,与此说缨一也。若然,笄亦有二等,案《问丧》亲始死,笄纟丽,据男子去冠仍有笄(元缺一字)与妇人之笄,并有安发之笄也。爵弁、皮弁及六冕之笄,皆是固冠冕之笄,是其二也。 烛出。(昏礼毕,将卧息。)媵主人之馀,御妇馀,赞酌外尊之。(外尊,房户外之东尊。)[疏]“媵”至“之”。 ○释曰:亦阴阳交接之义。云“酌外尊”者,贱不敢与主人同酌内尊也。 媵侍于户外,呼则闻。(为尊者有所徵求。今文侍作待。)[疏]“媵待”至“则闻”。 ○释曰:不使御待于户外供承夫妇者,以女为主,故使媵待于户外也。 夙兴,妇沐浴。纟丽笄、宵衣以俟见。(夙,早也。昏,明日之晨。兴,起也。俟,待也。待见於舅姑寝门之外。古者命士以上,年十五父子异宫。)[疏]“夙兴”至“俟见”。 ○释曰:自此至“授人”,论妇见舅姑之事。云“纟丽笄宵衣”者,此则《特牲》主妇宵衣也。不著纯衣衤冉者,彼嫁时之盛服。今已成昏之後,不可使服,故退从此服也。 ○注“夙早”至“异宫”。 ○释曰:言“昏,明日之晨”者,以昨日昏时成礼,此经言“夙兴”,故知是昏之晨旦也。云“兴,起也。俟,待也。待见於舅姑寝门之外”者,因训即解之也。云“古者命士以上,年十五父子异宫”者,案《内则》云:“由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云年限。今郑知十五为限者,以其十五成童,是以郑注《丧服》亦云:“子幼谓年十五以下,则不随母嫁。”故知十五以後乃异宫也。郑言此限者,欲见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虽俟见,不得言舅姑寝门外也。 质明,赞见妇于舅姑。席于阼,舅即席。席于房外,南面,姑即席。(质,平也。房外,房户外之西。古文舅皆作咎。)[疏]“质明”至“即席”。 ○注“质平”至“作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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