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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唐贞观六年

《通典》:唐贞观六年,诏曰:“比年丰稔,闾里无事,乃有堕业之人,不顾家产,朋游无度,酣宴是耽,危身败德,咸由于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兹敝俗?可先录《乡饮酒礼》一卷,颁行天下。每年令州县官长,亲率长幼,依礼行之。庶乎人识廉耻,时知敬让。”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麦贵,断酤酒。 玄宗开元二年十一月,以岁饥,禁京城酤酒。 肃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诏曰:“为政之本,期于节用。今农功在务,廪食未优,比闻京城之中,酒价尤贵,但以曲蘖之费有损国储,游情之徒益资废业。其京城内酤酒即宜禁断。麦熟之後,任依常式。”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禄供进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断。 代宗宝应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发引,诏禁酣酒。 广德二年十二月,诏天下州县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止。 辽兴宗时,禁职官不得擅造酒糜谷。有婚祭者,司给文始听。 金熙宗天会十三年正月甲戌,诏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饮酒,犯者死。三国人使燕饮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单贞、益都尹京、安武军节度使爽、金吾卫上将军阿速饮酒,以近属故,杖贞七十,炼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诏猛安谋克之民,今後不许杀生祈祭。若遇节辰及祭天日,许得饮会。自二月至八月终并禁绝饮燕,不许赴会他所,恐妨农功,虽闲月,亦不许痛饮。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边女真人,遇祭祀、婚嫁、节辰,许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宫中上直官及承应人毋得饮酒。 《金史梁肃传》:肃为大兴尹,上疏言:“自汉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间粟麦岁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曲。自京师及州郡官务,仍旧不得酤贩出城,其县镇乡村,权行停止。”不报。 哀宗天兴二年九月,禁公私酿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无雨雪,春泽未降,遣使问便民之事于翰林国史院。耶律铸、姚枢、王磐、窦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节用糜谷之多,无逾醒醴曲蘖。况自周、汉以来,尝有明禁,祈赛神社,费亦不赀,宜一切禁止,”从之。 五月癸已,申严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赀,散之贫民。 十五年四月,以时雨露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饮药者,官为酝酿,量给之。 十一月甲午,开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肃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严酒禁。有私造者,财产女子没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岁登,开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诏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凉平滦路饥,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仓酿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严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罢榷酤。初,民间酒听自造,米一石官取钞一贯,卢世荣以官钞五万锭,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钞十贯,增旧十倍。至是,罢榷酤,听民自造,增课钞一贯为五贯。 至元十四年五月,诏曰:“汉赐大酺,岁有常数;周申文诰,饮有戒无彝,况糜谷者莫甚于斯,崇饮者刑则无赦。近缘春旱,朝议上陈,官禁市酤,以丰民食。朕详来奏,实为腆民。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间无得酝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伤时和。故兹诏示,想宜知悉。”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岁讥,禁酿酒。 十一月,诏谕中书:“近因禁酒,闻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储之者,其无酿具者勿问。”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师酒课,许贫民酿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编者按,当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中书省言杭州一郡,岁以酒糜米麦二十八万石,禁之便。河南、益州亦宜禁之。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课提举司。(许有壬《宿栾河望白海行宫诗》云:圣恩疏酒令,暂得醉歌同。注云:“时有旨特放滦河酒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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