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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阅《旧五代史》:‘梁开平元年,司天监上言:日辰内戊字,请改为武

偶阅《旧五代史》:‘梁开平元年,司天监上言:日辰内戊字,请改为武。’乃知亦有所自也。今北人语多曰武。朱温父名诚,以戊类成字,故司天谄之。”吴任臣《十国春秋》亦同其说。 今《重修墙隍庙碑》,碑末书:“大梁开平二年,岁在武辰。”《金石文字记》五谓:以城为墙、以戊为武者,全忠父名诚,曾祖名茂琳。城,诚之嫌名;戊,茂之嫌名。《容斋续笔》谓以戊类成故改,其说非。 第十一避讳改经传文例据《隶释》所引汉石经残碑,《论语》、《尚书》邦字,多改为国,避汉讳也。 《梁书刘孝绰传》:“众恶之必监焉,众好之必监焉。”此引《论语》,改察为监,姚思廉避其家讳也。 又《萧子恪传》:“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代。”思廉修史在贞观之世,于太宗偏名可不回避。此文改世为代,或高宗以后人转写迻易也。 《北史宇文恺传》:“堂脩二七,博四脩一。”此引《考工记》,改广为博,避隋炀帝名也。下文引胡伯始注《汉官》,亦避广,称胡广字。 《唐石经》:《毛诗》“洩洩其羽”,“桑者洩洩兮”,“无然洩洩”,“是絏袢也”,“俾民忧洩”,皆避世旁。“甿,刺时也”,“甿之蚩蚩”,“甿六章”,皆避民旁。 《新唐书》三四《五行志》:“乃取其五事,皇极庶證。”證即徵字,宋人避仁宗嫌名改。 宋高宗御书石经,避讳字多缺笔,唯《论语》“钦事而信”,“温良恭俭逊”, “商因于夏礼”,“得见有常者”。《孟子》“无辞逊之心”,“掊克在位则有责”, “用下钦上”,则敬改为钦,让改为逊或为责,殷改为商,然亦有不改者,盖随意所至,无定例也。《孟子》无唐以前石刻,此碑“有小民之事”,与今本作“小人”异,想唐以前古本如此。 第十二避讳改常语例《颜氏家训风操篇》:“桓公名白,博有五皓之称;厉王名长,琴有脩短之目。”《后汉书曹褒传》:“父充,持《庆氏礼》。”《蔡邕传》注:“太伯端委以持《周礼》。”《郅恽传》:“理《韩诗》、《严氏春秋》。”或持或理,本皆治字,章怀避讳改。若《侯霸传》“治《穀梁春秋》”,《吴良传》“又治《尚书》”,则校书者转改。 《后汉书应劭传》:“夫时化则刑重,时乱则刑轻。《书》曰‘刑罚时轻时重’,此之谓也。”注:“犯化之罪固重,犯乱之罪为轻。”据《汉书刑法志》: “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为轻也。”说本《荀子正论篇》,此传及注中化字,本是治字,章怀注改。《张奋传》、《曹褒传》“化定制礼”,《王符传》“乱生于化”,“化国之日舒以长”,《仲长统传》“乱世长而化世短”,“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或以之化”,《爰延传》“尚书令陈蕃任事则化”,皆是也。世改为代,或改为时,此传“时轻时重”是也。 《史通因习篇》云:“范晔既移题目于传首,列姓名于卷中,而犹于列传之下,注为列女、高隐等目。”范史本题《逸民》,此云《高隐》者,避唐讳,非误记也。 《续汉五行志》:“建光元年,京都及郡国二十九。”京师作京都,避晋讳也。《百官志》间有作京师者,乃后人妄改。 《三国魏志文帝纪》:“黄初元年,京都有事于太庙。”或称京都,或曰京邑。 《晋书刑法志》,“令景”即“令丙”,避唐讳。 《南齐书王俭传》:“天应民顺。”民顺宋本作民从,盖避梁武帝父顺之讳。 《南史到撝传》:“随王子隆带彭城郡,撝问讯,不修部下敬,为有司举免官。”按《三国蜀志》八,秦宓与太守夏侯纂书称:“民请为明府陈其本纪。”晋人法帖,多有自称民者,《南齐书撝传》本称民敬,《南史》避唐讳,故改称部下。《刘凝之传》:“临川王义庆、衡阳玉义季,镇江陵,并遣使存问。凝之答书曰顿首,称仆,不为百姓礼,人或讥焉。”《宋书凝之传》本作民礼,亦是避讳改民为百姓。 《隋书卢恺传》“于是除名为百姓”,亦避唐讳改。《隋书》成于贞观之世,其时二名不偏讳,而此传及《酷吏田式传》,并云“除名为百姓”。 隋《赵芬残碑》,《文馆词林》卷四五二全录其文。以《词林》与碑互校,多有异同。碑“十一世祖融,字稚长”,《词林》作“十一祖融”,无“字稚长”三字。碑“公炳灵特挺”,炳,《词林》作资。碑“治夏官司马”,治,《词林》作领。或改或省,皆避唐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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