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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思我朝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伏思我朝《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一书,皆奉高宗纯皇帝钦定,刊布海内,《古文》二十五篇之伪,朝廷早有定论,非草茅下士一人一家之私言也,故今刻《辨伪》一书,恭录《提要》中论《尚书》三则,别为一册,以冠篇首,俾阅《辨伪》者先敬观此三则,庶胸中目下如离照当中,群阴开霁,从此纵览诸家,大有破竹之乐矣。 ──道光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履和谨跋┌──────┐│五服异同汇考│└──────┘●小引此书创於乾隆辛丑,至戊申而书成。嘉庆辛酉,在罗源稍有暇日,复自检阅订正,录而藏之。然久敢以示人者,唐之改制详载於《开元礼》,明之改制详载於《孝兹录》,而二书余皆未之见,但据《唐书》、《明史》所述而已;拟俟异日见此两书之後重加订录,未敢遂以为定本也。 顾余数向人访此二书,咸云未见。北还日,过苏州,至各书肆寻访,俱莫知《孝兹录》为何书。虽知有《开元礼》,而肆中亦无鬻者;皆言欲得此书须缓以时日,当於人家有故书者徐购求之。余既不能久居以待之,又未知果能得否,由是命棹北旋。 近数年来,渐老且病,未知将来能偿此顾与否。不忍遂付流水,乃弁数语於首,志其颠末。世有博学之士曾见此两书者为之重加酌定,是余之志也夫! 嘉庆丁卯,崔述自识。 ●卷一○至亲之服为父,女子子在室为父,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女在室与嫁而反在室者为母昆弟,皆当与男子同。然不言者,此章已发凡举例,故後皆从省。)《礼经丧服篇》并斩衰三年。唐中书令萧嵩等修《开元礼》,宋朱子纂《家礼》(无女子子在室嫁反之文;惟《本宗图注注》云:“姑姊妹女子子在室并与男子同;嫁反者亦同。”)明翰林学士宋濂等著《孝慈录》并因之。 【孟子】“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饣干粥之食。”与此经似小异。 父卒为母:《经》,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图注》别出“为嫡母”)并因之。明改斩衰三年。 父在为母:《经》,齐衰杖期。《开元礼》改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斩衰三年。 【唐书礼乐志】“上元元年,武后请父在服母三年。开元五年,右补阙庐履冰言‘礼,父在为母期;而服三年。非也。请如旧章。’乃诏并议舅及嫂叔服,久而不能决。二十年,中书令萧嵩等改修五礼,於是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明史礼志】“洪武中,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按:父在为母之服,唐已改为三年;庶母之服,《经》与唐、宋皆缌;而此云然,未详)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学士宋濂等考定丧礼,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父母恩同义异按:《经》为父斩衰三年而为母则齐衰三年,非薄母也,乃尊父也。古者家无二尊,服无二斩。斩也者,明所从也;古未有为妇人斩衰者也。父母之於子也恩虽同而义异,故子之服之也三年虽同而齐斩异。惟其同也,故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曰“父母在,不远游”,曰“事父母几谏”──皆主乎恩而言之也。惟其异也,故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而不曰“母在观其志”,且曰“夫死从子”矣──此主乎义而言之也。《孝经》曰:“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由是言之,三年之同,自恩生也;齐斩之异;由义别也。孟子曰:“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人姓父之姓而不姓母之姓。由父之父而递推之,百世皆吾祖也;由母之母而递推之,三世之外有不知其谁何者矣。父虽别娶妻,皆当以事母者事之;母若别嫁夫,则不得以事父者事之。何者?一本故也。此所以为父斩衰而为母止於齐衰也。且夫齐衰也者,非谓可以薄於母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闲传》曰:“父母之丧,既殡食粥。”又曰:“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税带。”皆统父母言之。而他齐衰之丧则但云“疏食饮水,居垩室,苄翦不纳”矣。然则父母之丧未尝异也,所异者独齐与斩耳。哀之隆杀固不在於斩与不斩也。曰:斩之与齐诚如是矣;父在,降而为期,毋乃薄乎?曰:服虽降而为期,其他一惟人子所自尽,不禁之也。是以谓之“心丧”。古者朝无二尊,家亦无二尊。故入公门则脱齐衰,明有尊也。父既释凶而从吉矣,子安敢以衰侍其侧哉!古者妻之丧,夫主之;子这丧,父主之:其练再祥而再礻覃之月皆以主丧者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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